1989年8月上班,1992年12月正式录用大集体职工,视同缴费从哪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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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从1992年12月录用为大集体职工时间起,应算作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无疑。录用之后必按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身份,缴纳保费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期间,若有停保断缴欠费的,停保断缴时间必须剔除,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录用之前,即1989年8月上班,至1992年12月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唯一和关健点是看,他是否是在同一企业被录用,也就是只有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期间,被正式录用为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若如此,就必然可以认定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随着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以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以企业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和中央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间为临界点,参保人员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包括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与处理。这个规定尽管实施时间有先有后,但在全国作为一项大的重要政策界限,是始终严格坚守并忠实执行着。

据此可以肯定地讲,本题目中被录用为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从1989年8月上班,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临界点止,对以前的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一律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与对待。这样,此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1992年12月正式录用为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其前后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应该按养老改革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才对头。

很显然,这里明显出现了两次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而且,这两次认定各有具体情况在其中。但是,这两次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都是完全符合当时与现行的政策规定的。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问题,也是我们把握视同缴费年限的来龙去脉和历史沿革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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