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可否自作主張,將孩子姓改了?戶口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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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應該是看情況而定的。在父親一直有撫養費的情況下,應該不具備以上條件。反之,父親有名無實,對孩子置之不理,不按時繳納撫養費,對孩子漠不關心的情況下,應該能行。


那年那月不再有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子女也可以隨母姓。離婚以後,如果給子女改成母親的姓氏,是法律所允許的。

但是,現實社會中,有一些人離婚後將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為繼父或者繼母的姓氏,對於這種情況,我國司法解釋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根據這一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的姓氏只能隨父或者隨母,不能改成無血緣關係的人的姓氏。

當然,如果自己已滿18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姓氏可以由子女自己選擇。

為什麼男人特別在意自己的子女的姓氏呢?

因為母親一定是親媽,父親則不一樣,如果不給子女冠以自己的姓氏,是很難認定誰是自己的父親的,這是男人天然的劣勢,所以給自己的子女冠以自己的姓氏,是男性彌補這種先天劣勢的一種手段。這樣做也沒什麼不好,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父親手裡的資源向自己的子女傾斜,以增強男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隨母姓其實也是為了讓自己的子女獲得更多的資源。女性如果已經具有強大的資源優勢,完全可以讓自己的子女隨自己的姓氏。甚至可以讓男人做“倒插門”的女婿,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






梅姐的法律常識


上法院離婚的夫妻

多半是因為感情糾紛或財產糾紛

但今天要說的這對夫妻

為了兒子的“姓”走上了法庭

同時前夫還將辦理改名的

公安分局也列為被告

起訴其行政違法

這樣的案子法院會支持誰呢?

夫妻協議離婚

前妻私下為兒子改姓

“80後”的趙某和孫某

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11年登記結婚

婚後因性格不和

僅一年多時間

兩人的婚姻關係就宣告破裂

當時,孫某已經懷孕7個多月

按法律規定

男方不能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

但由於孫某也堅持離婚

2013年2月,兩人簽下離婚協議

2個月後,孫某生下兒子“趙樂”

趙某承諾按月承擔撫養費

離婚不久後趙某組建了新的家庭

很快又當了爸爸

遂減少了陪伴兒子趙樂的次數

甚至連每月撫養費都不按時支付

2016年7月

她找到某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

為兒子提交了變更姓名的申請

2016年8月5日

經分局審批通過

派出所正式為“趙樂”更名為“孫樂”

後來

孫某索性不讓趙某探視兒子

兩人關係越鬧越僵

孫某起訴趙某不按時支付撫養費

而趙某也起訴孫某不讓其探視

2018年6月

趙某整理好起訴材料

在派出所調取孩子信息時

發現兒子在兩年前就變成了“孫樂”

一怒之下

他不光請求法院恢復兒子原姓

同時還將某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認為兒子改姓“有貓膩”

前夫將公安局告了

趙某不知情

孫某又是如何通過公安局的材料審核

成功將兒子改名呢?

由於給兒子改名

需要趙某在申請書上共同簽字

並且留下手印

孫某擔心找趙某不會配合

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趙某的手印

然後自己冒簽了趙某的名字

當時,某派出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

曾專門派民警找孫某談話並進行筆錄

但她故意隱瞞了情況

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證件齊全

也以為兩人已經溝通好

便上報給公安分局

審批通過後

做出同意更改“趙樂”為“孫樂”的決定

法院判決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所以任何一方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時,都要徵得對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趙某對趙樂的監護權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為監護人的權利不因離婚而消除,如果孫某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應與趙某協商一致,並由雙方到場簽名進行申請。在孫某隱瞞相關情況,趙某沒有當場簽名的情況下,公安局就作出了將“趙樂”的戶口登記姓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同時,認定某公安分局將“趙樂”更名為“孫樂”行為屬行政行為違法。

法官說法

如果離婚後

其中一方想給未成年孩子改姓

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

或者通過什麼手續?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議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夫妻離婚後

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

除了雙方父母必須到場外

還應提供雙方的

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後改名,無需再徵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美業參考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


海綿看娛樂


這個問題我分三點回答。

第一、如果是婚前孩子姓氏夫妻雙方商定,可隨父任何一方姓氏都可以;

第二、離婚後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如果違規操作改了姓氏,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復;

第三、孩子成年後,可以通過變更手續自己改姓名。

回答完畢,希望能夠幫到你。祝好!



愛生活的華姐


題主既然已經選擇協議離婚並對三個子女撫養權初步約定,同時又擔心離婚後前妻給孩子改姓遷戶口,那麼建議你就要在籤離婚協議時與對方充分協商,將你的顧慮擺到檯面,爭取對方同意並寫進協議裡,否則,你前妻作為孩子監護人是完全有可能自行決定給孩子改姓遷戶口的,而你將非常被動。


桂律師


可以的,但是離婚對於孩子來說真的很痛苦


15887105675


孩子該名字是需要父母雙方共同到公安部門申請,一方不能因為離婚就把名字改了的。

離婚後一方有權利將自己的戶口遷移到其他地方,這個你不能干涉。

離婚後,你享有孩子的探視權,可以約到什麼時間探視小孩;同時你對小孩要盡到撫養義務,提供經濟支持等。


張世財


法律規定改姓是需要你同意的。

戶口是孩子撫養權歸誰戶口跟誰。


二餘兒


我不是律師,但依照現實角度考慮,如果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應該是有權利改變孩子的姓氏的吧

至於戶口,判給誰了,自然要長期隨著這一方生活,後期上學和擇校都是需要戶口證件的,所以戶口可能也是有權利遷走的吧。只是個人觀點,具體的需要律師給你準確解答。[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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