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各地政府先後出了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我們先來看一下各地的復工時間——
注:以上統計未包含港澳臺地區。
延遲復工,那麼一大堆問題來了——
公司不放假違法嗎?
公司用公休抵充合理嗎?
正常上班算加班嗎?
在家工作算加班嗎?
問題1企業未按規定延遲復工,是否違法?
本次延長春節假期是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無特殊情形(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參照執行。
問題2本次延長的假期屬於何種性質的假期?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因此本次延長的假期不屬於休息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因此本次延長的假期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綜上所述,本次延長假期應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問題3在延長假期內正常上班的員工,能否按加班處理?
對於國家臨時增加假期的情形,有關先例可供參考:
1).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1997香港迴歸時,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於“七一”放假的通知》,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1天。為此,原勞動部發出《關於“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通知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筆者認為,如延長的休假天數不按加班處理,則有失國家統一休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按法定節假日處理則於法無據。因此如無國家進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對於綜合工時制則酌減相應的應出勤小時數。
問題4企業用公休抵充延長的假期,這樣操作合理嗎?
如問題2所述,此次延長假期系國家額外增加的假期,與帶薪年休假性質並不相同,用人單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況下不得單方對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也不能按照其他假期,比如事假、病假進行處理。
問題5延長休假,那麼工資如何支付呢?
如無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資應正常發放,不得作相應的扣減。對於月中入職或離職的員工,則按照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出勤日(含法定節假日、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7日)結算。
問題6對於企業要求的提前返崗,員工予以拒絕,企業可否對員工作違紀處理?
此次延長假期為國家統一安排,如安排員工返崗應比照週休息日加班處理。《勞動法》規定,加班應獲得工會或勞動者同意,不得強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從事防疫工作的醫務人員除外。
員工如拒絕到崗的,不宜按曠工處理。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妥善溝通並做好防護措施,多數勞動者會配合公司的要求。
問題7延長假期後,2020年月平均工作天數、月計薪天數是否做相應調整?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述計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應進行調整。
問題8節前企業已經安排了延長假期,現在國家又統一安排延長假期,企業是否應允許變更?
筆者傾向於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於企業和勞動者事先確認的假期,雙方可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合理調整。
問題9對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10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問題11搶救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務工作者等人群受到感染,其享受什麼待遇?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問題12勞動者在此期間參與仲裁活動的時效怎麼算?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問題13延遲上班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工作,這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注:以上熱點問題來源於申工社,上海市區域內企業可按以上方法參考操作,其他地區請參考當地人社局發佈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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