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告知律師自己殺人及藏匿證據,刑偵人員沒找到證據,罪犯無罪釋放,律師不擔責任嗎?

智慧人生AA


前面三位律師的看法基本到位,但有一點是三位律師都沒有提到的,就是法律不能強迫當事人自證其罪。雖然民事訴訟代理和刑事辯護的律師責任是有所不同的,但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就是當事人將自己的部分訴訟權利委託給受託人行使;如果法律強制受託律師違背當事人意願供述公訴機關未知的犯罪事實,無異於強迫當事人自證其罪。


崩牙叔


這個問題問的特別好,也是法律微言非常願意回答的一個問題。法律微言先明確回答你,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寫在《律師法》之中的,作為律師,有義務替嫌疑人保守秘密。除非極其特別的情況,律師不得去告密,而且無需擔責。

我們先設想一下,假如律師在知道嫌疑人殺人的證據的情況下,去警察那裡告密,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呢?

第一,嫌疑人被繩之以法,判處故意殺人罪,正義得到伸張,被害人家屬得到慰藉;

第二,律師被普通民眾盛讚,維護了社會秩序;

第三,司法部門完成了任務,殺人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各方面都很滿意。

看起來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其實,如果再深入地探討一下,你就會發現有些地方不對?

其一,罪犯花錢聘請的律師,卻站在了他的對立面,幫助警察把自己繩之以法,以後哪個罪犯還敢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也不敢把所有情況告訴他;

其二,讓不告密的律師去承擔責任,那麼以後律師為了自保,肯定會揭發聘請自己代理案件的人的秘密,有些秘密,連當事人自己都不知道是犯罪行為,而懂法的律師卻知道,去公安局告發,使得當事人陷入牢獄之災;

其三,如果全社會放縱這些情況的出現,那麼需要律師的人和律師之間,會產生巨大的裂縫,從聘請的那一刻,雙方就沒有信任的基礎,那麼律師還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其四,如果律師不告密就要擔責,那麼那些苦讀法律十幾年的人,為什麼還要從事這個高風險的行業,以後從業的律師就會越來越少,完全背離了中國法治發展的軌道。

其五,還有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萬一萬一,有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如果沒有律師來幫助他,那麼僅憑自己那麼點法律知識,如何應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

這時候,我估計又會有很多人出來辯論,他們會認為,為了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犧牲那麼點,完全很值得。而且那些人本來就犯了罪,理應得到懲罰,現在在律師的幫助下,得到懲罰了,正義實現了,有什麼不好?

這個邏輯在普通人的思維裡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法律微言以前從事的是檢察官的工作,律師作為辯護人,經常給我提出很多程序上,證據上的刁難,但是法律微言作為一個學十多年法律的人,還是要說,作為律師,必須要位當事人保密。原因容我詳細解釋一下:

1.律師是幹什麼的?他們這個行業為什麼存在?

細細考慮下這個問題,律師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當事人不懂法,需要一個懂法的人,完完全全地站在自己的利益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這個權益是自私的,非法的,作為聘請律師的人,也希望自己花錢的律師站在自己這邊。這是律師行業能夠存在和生存的根本,因為有人花錢聘請你。

如果你做了對聘請你的人非常不利的事情,那麼這件事就會對整個律師行業都帶來致命的打擊。正如幫你看病的醫生,為了幫助你的親屬節省醫療費,在做手術的時候,故意把你治死了。那麼這個社會還會對醫生有信任嗎?誰還會找醫生看病?

2.律師為什麼要保密?

作為當事人花錢聘請的律師,保密就成了他的職業道德。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行事準則。有些準則看起來並不能被社會大眾理解,律師的這個保密義務,就不容易被理解。但是這個準則是客觀存在的,也是這個行業之所以能夠長久不衰的保障。

如果律師做不到保密義務,這個行業的生存空間基本沒有了,以後沒有人會願意當律師,那麼那些不懂法的人的正當權益,就沒有律師來維護。在這其中,就有一個功利主義的選擇題:

為了不替那些犯罪的壞人保密,導致律師沒人幹,最後導致普通大眾的合法權益沒人幫忙站出來保護,這麼做到底值得不值得?

國家制定的律師法,是讓律師保密,那麼國家的選擇很明確,就是放縱一些犯罪人,為了讓大多數人,能夠在需要律師的時候,請的到律師,並且相信他們。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在治理上,有些利益和價值就是有衝突而不可調節的,必須要作出選擇和犧牲。

當然這個保密義務是有例外的,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法第38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這條法律有四層意思:

其一,律師應當在執業中保守秘密;

其二,委託人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事,告訴你律師了,你律師就不能往外說;

其三,危害國家、公共完全,嚴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例外。也就是除了上述事情,律師對於當事人說的任何事情,都要保密。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話題,律師替當事人保密,導致警察找不到證據,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律師不需要擔責。

我是法律微言,如果你喜歡我的回答,麻煩關注一下,碼字不易,死掉不少腦細胞。

如果你還有問題,可以留言或者私信我,良心保證,免費回答。


微言不聳聽


這種情形擔不擔責,得看是否具備如下前提條件:犯罪嫌疑人告訴律師自己殺人及藏匿證據時,律師的身份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肯定的無責,否定的,可能有責。

為什麼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時無責?這是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由此可見,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在辦理刑事案件委託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動告知律師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有一把防身的上方保劍,就是法律明文規定有委託人保密並不受法律追究。注意:這條規定只適用於委託律師是在辦理既遂案件時適用。如果犯罪是準備階段或者正在實施階段觸犯了該條款的但書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就不享有豁免法律責任的特權,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為什麼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律師時,知悉犯罪人的秘密而藏匿,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此時的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不是訴訟案件中的委託人及受託人的關係,沒有了護身的上方保劍,不能依據前述刑訴法的規定主張免責。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是作為一般證人的身份,有義務配合偵查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如律師不配合,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簡而言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保守秘密,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得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具體而言,律師只有是在辦理既遂案件時,是犯罪人的委託人,才可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享受豁免權。如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的,是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


來風102781141


你好,犯罪嫌疑人主動告知律師,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如果屬於已經既遂的犯罪事實,律師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保密且不受法律追責。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如果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道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正在準備犯罪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身安全的犯罪,律師應該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杭州律師吳軍安


犯罪嫌疑人殺人了,很可怕,社會影響惡劣,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嚴重影響,理應受刑法的追究,將其判刑甚至剝奪生命。

但實踐中,罪犯告知律師自己殺人及藏匿證據,刑偵人員沒找到證據,罪犯無罪釋放,律師卻不用為此承擔責任。可能有人會覺得不可思議,律師應該承擔責任,其實律師真的不用為此承擔責任。

01

律師的職責是為委託人服務,相當於他的分身,出賣主體的事不能做

即使罪犯很惡劣,有殺人放心等重大犯罪,但偵查取證的權利在公安機關身上,法律不能強制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自證無罪。

而律師是受委託人及其親屬委託從事法律服務,角色相當於委託人的分身,分身可做出賣主體的事嗎?肯定不能。

我找你來是保護我的利益的,但你卻去出賣我的利益,所以法律也規定律師不用為此負責,這是保護委託關係的正常進行,不能把本該屬於公安機關的義務推到嫌疑人身上。

02

假如律師獲得的是其他人的犯罪信息就需要向公安機關舉報

律師的本職是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如果在服務過程中,發現了不關於自己當事人的案件線索,就有義務向有關機關舉報,這時律師的身份就是公民,任何公民都有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的義務。

所以豁免權只是針對律師代理自己當事人所獲知的他的過去的違法犯罪線索,如果是其他人的並沒有豁免權。

結語

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對委託過程中發現的,委託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需要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以便制止違法行為的開展。

這是保護未來利益免受損害,所以地過去可以不追究,但是對未來必須報告!


悟法析律


不懂裝懂的人真可笑。律師只有三種情況有義務揭發犯嫌被告人,那就是準備正在國公人,意思就是犯嫌被告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律師才有檢舉揭發的義務,注意關鍵詞,準備或者正在!以前的還不能算。


帶頭柒哥


律師無需承擔責任,這是法律授予律師的豁免權。律師同委託人的關係是基於雙方的信任,如果律師隨意揭發當事人,恐怕沒有人會去請律師為其辯護。所以,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之一就是為當事人保密。

另一方面,立法給予律師檢舉、揭發犯罪豁免權的目的是為了讓律師更好地履行法律賦予他的制度角色。律師的存在,從來不是為了打擊犯罪,而是為了制衡和監督龐大的公權力機關,防止其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力、侵害個人權益,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那麼現實情況中,如果律師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會怎麼處理呢?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裝作沒聽到;二是勸他投案自首。如果律師以身犯險與罪犯合謀甚至教唆罪犯怎樣逃脫法律責任,那律師就是在拿自己的職業生命甚至個人自由在冒險,結果如何不言自明。

最後,我以胡喬木同志的一句話結尾:律師,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刁東律師


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位辨護律師與當事人合謀,欺詐法庭,當視為同謀。辨護律師的職責只是幫罪嫌理清案情,尋找真相,提出有利被告的法律觀點,對抗控方的不合理指控等。

如果兇嫌被告向律師和盤托出、承認殺人真相與兇器確鑿下落等,應勸其坦白認罪,搏得輕判。如果被告拒絕,辨護律師可衡量得失,考慮提出辭去辨護律師一職,要否向法庭彙報,端看律師本人。


知易散人


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執業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委託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動告知律師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律師有義務為委託人保密並不受法律追究,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託人告知律師實施的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師有義務立即向司法機關報告外,其他的委託人告知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受託律師沒有義務告知辦案司法機關。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偵查權屬於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事實基本查清後才採取強制措施是其法定職責。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的法定條件是事實基本查清,實施逮捕的法定條件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二是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也即基於委託人對受託律師的信任才告知案件基本事實包括隱瞞的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事實。如果律師將這些事實轉過來報告辦案機關,則違背了委託事務義務內容與律師的受託責任,同時也違背了刑事訴訟法設置的法官居中裁判、檢察官提起公訴、律師進行辯護的三角訴訟關係平衡原則。如果法律鼓勵或要求知悉案件情況的律師負有舉報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義務,則訴訟中就沒有誰會委託辯護律師了,法律規定設置律師參與辯護,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意圖還有什麼意義呢!


律師鄒光明


果然很多律師都支持無責。這與普通百姓的思維差去很遠。原來律師可以為了金錢違背公眾的利益,可以為虎作倀。沒有公正和公平意識,這種律師何用!應該是律師教育犯罪份子自動交代或者受託代為告知作為坦白處理,也可以因此拒絕繼續服務但是不需退還費用。明目張膽去包庇,就是共同作惡!以上個人百姓思維,沒有高大律師眼界,不登高堂意識,發發牢騷而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