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在執行期間把房子以低於市場價過戶給別人了,怎麼辦?

江上人家


費心費力地把官司打贏了,結果執行時欠款人把房子以低於市場價過戶給別人了,遇到此種情況確實令人生氣上火。需要指出的是,您的訴訟行為出確有不妥之處,就是在訴訟前沒有申請法院查封、凍結欠款人的財產,才出現了此種令人尷尬的局面。但問題總有解決的辦法,我認為應當採取如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

債權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欠款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欠款人在執行期間把房子以低於市場價過戶給別人了,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需要指出的是,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否則人民法院不會支持。

二、申請法院對欠款人進行懲罰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本案中,欠款人在執行期間把房子以低於市場價過戶給別人了,妨礙了法院的執行亦即妨礙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應當依法對欠款人進行懲罰。

三、申請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欠款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所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所謂“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本案中,欠款人在執行期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逃避法院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將證明欠款人犯罪事實的相關材料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直接到公安機關舉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四、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對欠款人給予刑事處罰

根據上述分析,欠款人惡意底價轉移財產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 第3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據此,當事人可通過自訴的方式,請求法院追究欠款人的刑事責任。

五、查找欠款人的其他財產或線索,請求法院執行其他財產

司法審判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裁判執行則是司法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執行中,有些被執行人非法轉移和隱匿財產、假租賃、假離婚、不正當關聯交易、假訴訟、假仲裁等規避執行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於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法規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救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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