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戰疫情中幾個相關法律問題的轉載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 今次轉載人民日報發佈的疫情防控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供大家瞭解.


慈溪刑事律師:戰疫情中幾個相關法律問題的轉載

今次轉載人民日報發佈的疫情防控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供大家瞭解.


一. 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相關工作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二.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的法律責任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114條、115條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1 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 製造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法律責任

依照《刑法》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 高價銷售口罩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的法律責任

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六. 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否算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 因密切接觸感染者被隔離不能上班,企業能辭退嗎

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企業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給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的工資報酬應按勞動合同來支付。

八. 企業停產停工了,工資怎麼算

企業因疫情原因停產停工,按人社部相關規,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九. 延長的假期加班,加班費怎麼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延長了2天。這2天假期應定性為公休日。勞動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業可安排補休,或支付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按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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