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则》明确,要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了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n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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