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子,是不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涉嫌違章的建築,並不是最後司法裁判確定的違章建築。這種“違章建築”,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復議和訴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建築都屬於違章建築,下面我們具體看看哪些不能規定為違章建築的情況。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子,是不是違章建築?

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二、早期農村建房。跟08年以前城市修建房屋合法類似,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才開始實施的,在那之前建造的農村土地房屋由於那時候沒有法律限制這一特殊性,現在也是都可以認定為合法建築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子,是不是違章建築?

三、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

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侷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範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

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

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也就是說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五、可以補辦手續的房屋。有的房屋可能在檢查的時候手續還沒有齊全因此會被認為是違章建築,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和第68條相關規定,凡是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等前期土地相關手續,並且後期可以齊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所有權的,暫時不認定為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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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買斷土地使用權的。不少企業會直接買斷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採用租用的方式,這時候該土地範圍內的地上建築,即便沒有及時取得相關的證書,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會有一個整改規範的期限。

七、農村承包地。村集體及成員對該集體單位內的土地有完整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成員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而獲得了土地生產經營權後,在土地上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必要的建築暫時沒有完備證件的,也不能立即認定為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八、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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