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朝戶部官吏的任命,看任官要遵循哪些迴避程序?

有明一代,經過明初人口大遷徙、土地大開發以及賦稅徵收方式的深化改革,單一的農業經濟逐漸轉向農、工、商多種經營。明中葉後,東南地區農村人口大分化、大流動,大批勞動力從傳統農業生產中分流出來,有點就地遷業,從事商業性農業,有的流入市鎮從事各種工商業活動。這樣一來,自然經濟統治地位開始動搖,並誕生新的生產方式--近現代中國農業與工商業經濟,其中以東南沿海地區為最發達。

當時,全國經濟最發達地區包括蘇、松、浙江以及江西,也是國家財政收入最重要的來源地。如洪武二十六年,全國兩稅米麥總收入為29442350石,其9707919中石來自上述地區,佔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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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讓人費解的是,當時主管國家財政收入的戶部官和吏,卻不準由江蘇、浙江、江西人出任。正所謂“戶部一曹,不許蘇、松及浙江、江右人為官吏(謝肇淛《五雜俎》)”。《明會典》載: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凡戶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之人”又凡戶部吏“不許用江、浙、蘇、松人。

這是為什麼呢?

第一,蘇松、江浙、江西三地是明朝賦稅最重要來源,以原籍之人擔任恐其與當地勢力勾結,侵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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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續通典》載:“明制銼政最嚴,如戶部官不許蘇、松、浙江人為之,以其地多賦稅,恐飛詭為奸也。”句中“飛詭”一詞的意思是“飛灑”和“詭寄”。其中,“飛灑”是指為逃避賦役,大地主勾結當地官府胥吏,將田地、賦稅化整為零,分別寫在貧弱戶、逃亡戶、滅絕戶,甚至無地農民的名下;“詭寄”則指無優免特權的地主逃避賦役,將田地、賦稅寄在有優免特權的地主名下。可見,這些地區的地主豪紳利用“飛詭”侵吞國家賦稅,達到了驚人的地步。

第二,預防胥吏貪汙。

“胥吏”一般指古代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官吏,相當於明清時期的師爺,其中以紹興師爺為最。黃宗羲在《明儒學案》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天下之治亂在六部,六部之胥吏盡紹興。故紹興者,天下治亂之根本也。”

而明朝官員多數是進士出身,治理國家、社會還是勝任的,但是涉及到財政管理方面--籌算、貨幣財政等實務知識,經驗卻不足,因為他們是熟讀四書五經出身的,缺乏這類相關知識。這樣一來,就沒人能約束理財能力超強的戶部胥吏了。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就列舉這方面“教訓”:“

然戶部胥吏,盡浙東鉅奸,窟穴其間,那移上手,盡出其手。且精於握算,視官長猶木偶,釋褐版曹者,又視簿書為脂地,漫不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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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該如何避免官吏利用職務、親屬和地域等特殊關係,結黨營私,貪贓枉法呢?

實際上,早在明朝開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主張“立國之初,先當綱紀”,不惜用極端的手段維護中央集權專制,如在司法領域就採取了迴避制度。

嚴格來講,“迴避制度”不是朱元璋發明的,早在兩漢時期就已確立了,唐宋時期發展成熟,但直到明清時才逐漸完備。因此,明朝官吏任職迴避制度比前朝更嚴密了,內容更完備了。具體來講,主要程序有特殊官員迴避、親屬迴避、地方迴避和官級迴避。

第一,特殊官員迴避。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將自己的兒子分封到邊疆戍邊,即宗室藩王。為區別於一般官吏,王府內的官員叫做王府官,主要職位有長史、典簿、審理、典寶、典儀、伴讀、教授等,品秩從正五品至從九品不等。明代王府官的任用變化很大,尤其英宗繼位後,吸取藩王叛亂的教訓,開始實行“王官不外調”的制度,此後幾代皇帝都嚴格執行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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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親屬迴避。

明朝親屬迴避範圍,大致包括直系、旁系血親和姻親。《大明令》規定“凡內外官管屬衙門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以卑迴避”。《明會典》也載:“凡父兄伯叔侄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對品改調。”其中,“兩京堂上官”指的是南京、北京的中央各部門官員,如各部尚書、侍郎,各寺、監、院、司的卿使等職;而“科道官”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

第三,地方迴避。

為了利於地方官執行上方公務,明朝規定地方官迴避本籍。據《明史》載:洪武年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宮南。其後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主要是考慮到本地官員可能會與原籍的親朋故舊結成“同盟”或者宗派勢力,中央政令難以暢通,外族百姓可能遭到欺壓。

第四,職務迴避。

對一些身居要職的官吏,明朝嚴格執行職務迴避,如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並令巡迴監察官迴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防止親朋故舊干擾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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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就有親仇迴避原則。《大明律·刑律·訴訟》為此專門規定:“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舊有仇嫌之人,並移文迴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同時,為保證司法訴訟能公正進行,還專門規定負責監察的有司“凡監察獄史、按察司官追問公事,中間如有仇嫌之人,並聽移文陳說迴避。若朦朧私按問,致有違枉者,於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問雖實亦不能科斷。(《憲綱事類》)”

實際上,中國古代社會十分重視宗族血緣,而回避制度可以預防同宗、同鄉徇私舞弊,防止官員捲入地方性官場腐敗,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官員隊伍中上下級、同僚之間正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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