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調解和判決哪個對原告更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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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調解和判決哪個對原告更有利?

調解、裁定、判決這是法定的程序,這樣的問題很難有一個正確的答案。這要看什麼案件,還要根據個人的情況去考慮問題。不能概括一個整體,你譬如,原告急等著用這筆錢,或者急著完結這個案子,那你就受制於被告,犧牲一點利益,趕快通過調解解決了。假如被告要求的比較過分,或者你本著就要求法院依法審理這個案件,利用法律維護你的權益,你就利用判決的形式。不過你也應該有個心理準備,官司路漫漫。能通過調解還是通過調解吧!訴訟有風險,入案需謹慎。(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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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有利,不能一概而論。

1、一般情況下,調解程序比較快速,節省時間和一半的訴訟費,當然也節省雙方大量的精力,這是優勢。但是,既然是調解,肯定是雙方做了某種程度的讓步,尤其是原告方做的讓步一般是更大一些。從這個角度講,原告應該是有點吃虧,起碼從形式上是這樣。對應地,被告的支付時間有所提前。

2、判決不需要雙方互相讓步,但是判決耗費時間比較長,尤其是一審判決下來,雙方有可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後進入二審程序,幾個月甚至一兩年就這樣過去了。對於原告方急需資金的情況(例如傷者在醫院裡等著交錢),是一種煎熬。

3、無論判決還是調解,送達生效以後,其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對方不履行,當事人均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4、相對而言,調解因為有雙方的讓步,矛盾對立程度要差一些。而判決,則雙方對立情緒更重一些,遇到敗訴方有意當老賴,那麼對於原告方,判決書就成了一張法律白條。

5、一般情況下,調解送達後,沒有非常特殊的理由,當事雙方不能反悔。判決的話,一審下達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5天內提出上訴。因此,如果事情複雜,調解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周全,因為一旦雙方簽字送達,基本上沒有反悔的機會。

補充:有朋友說,調解時讓步很大,達成了協議,但是對方事後不支付作老賴。這種情況很多。應對辦法是,把調解時讓步的那部分作為違約金,雙倍要回來。把這一條加到調解協議裡。

舉例:甲應當賠償乙十萬元,調解時甲讓步三萬達成協議,乙支付甲七萬即可。後邊加一條,如果乙不按協議按時付款,乙應支付六萬元違約金。這樣的話一旦乙不履行協議導致甲申請強制執行,乙應當支付甲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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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應該是民事訴訟,其實調解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開始和始終,比如剛到法院,法官就問你願意調解不?判決後,執行階段的法官依然會問你願意調解麼?經過法院製作調解書和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到底是選擇調解還是判決,這是個技術問題。下面我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講解:甲起訴乙還錢100萬。


01

起訴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訴訟是兩審終審制,其實很多民事訴訟被告上訴的目的就是把訴訟拖進二審,以此來拖時間。上面案件也是如此,搞完了一審,搞二審,而二審之後還有個執行,也就是甲即使勝訴,他也可能拿不到錢,就是這麼尷尬。精力就自然不必說了,得開庭,請律師,得操心這個事。

02

調解是妥協的產物,效率高但是得付出代價

現在調解其實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你欠100萬,甲急需用錢,他給乙說:你現在就給,90萬就行,我一審之判決之前撤訴,訴訟費可以減半,而且我可以幫你承擔。既然原告想高效率解決問題,那也得付出代價,這裡代價是10萬加訴訟費。此時,乙可能就會思考了,這划算不划算呢。如果有錢的話能立即解決這個問題還是不錯的。

03

調解時的坑:一定要保證債務履行了大半,否則應該在執行中和解

比如上例子中,如果在訴訟中,乙提出分期付款,每月付5萬,付20個月,簽訂調解協議,讓甲撤訴,此時甲一定不能上當。因為這債務大半沒有履行,撤訴了,一事不再理,如果乙不履行,甲只能申請執行的也是妥協後的協議。這是既妥協,又得耗時間,得不償失。而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說此時可以執行和解,是不是還得二次妥協呢?這個時候如果在訴訟中乙確實沒錢,那麼咱也不要搞調解了,就讓法院判,再看乙態度,如果還上訴拖時間,所以就讓法院判,執行都不和解,最後執行數額大,乙給不給對他來說都是一個壓力。


結語

是否調解,主要看被告的態度,他願意履行的,把真金白銀立馬交到原告手裡,即使稍微少那麼一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對於那種沒有一點誠意,就靠嘴忽悠的,還是要依法判決,走向執行,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名單等多種方式加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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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調解對原告最有利:原告、被告在法院法官主持下當庭合解,互諒,互讓,使矛盾沒有升級。我曾代理過一起交通事故案子,我是被告代理人,被告有過錯,開汽車將一名行走的大娘撞傷,曾多次協商末果,雙方分歧較大,互不相讓,最後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原被告互相讓一步,保險公司承擔大部分費用,當庭出調解書,訴訟費減半,友好解決。打官司時調解對原、被告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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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判決都是訴訟過程中的結案方式,但具體那個對原告更有利,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能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如果在調解過程中,自己的主張大部分得以實現,那麼調解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01

訴訟過程調解的優勢在於快速

調解通常是訴訟發起後,法庭辯論結束前的案件處置程序。調解要遵循的是雙方當事的自願原則,法院在其中扮演和事佬的角色。


調解最大的好處就是,雙方可以快速就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從而終止訴訟程序,並可以快速的進入履行程序。

但要注意的,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一定要申請法院就調解內容製作調解書,這樣在被告不按時履行義務的時候,可以申請法院就調解書進行強制執行。而且調解是不可以上訴的,所以一定要思考清楚。

02

對原告來說,訴訟的優勢在於可以防止被告反悔

上面已經說過,調解如果沒有製作調解書的話,對方反悔後就無法進入強制程序。而通過訴訟來審理案件,對原告來說,就不要為此擔心,也可以避免被告假調真拖,以調解為由進行時間的拖延,然後再反悔重新進入訴訟程序。

所以,調解一定要搞清楚對方的真實意圖,不要被欺騙進行。不如直接選擇訴訟來儘快的調查清楚案件事實真相,在法官的居中審理過程中確定判決結果,以便早日進入執行程序。

如果原告有完全勝訴的把握是不必承擔訴訟費的,雖然調解結案可以減半收取,但這是給被告的利益。

結語

確定對方真的有履行意願和履行能力,用調解可以快速的將案件了結,並及時的將費用支付給原告,這是一個雙方歡喜的過程。

所以,具體是調解還是訴訟結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樣才能得出利於原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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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達成調解和出具的判決都是有效的執行依據,都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即時履行的,那麼對原告比較有利。因為法院出具判決後,被告還可以上訴、申請再審以及後面的執行程序,都會給你設置阻礙。如果在訴訟時雙方各退一步,能夠調解並及時履行的話,最好啦。訴訟是有風險的,有些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送達風險提示書,告知訴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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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錢和財物抵押調解比較快,如果對方沒有財產那就不要調解了,直接判比較好,因為如果調解,用調解協議是不能給對方申請判對方拒絕執行罪的,並且現在還可以在檢察院不通過你申請拒絕執行罪時申請自訴來起訴對方拒絕執行!所以你自己考慮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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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調解成功的大都會當即支付,或者確定支付時間。即使不是當即支付的,執行起來也會比較容易些。也不排除一些當事人把調解當做緩兵之計來拖延時間,以達到某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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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問題我雖然沒有進過法院有點看法,到法院會徵求原被告意見是否同意進行調解,減輕三方壓力。若雙方拒絕調解走向法庭,在這基礎上法院對涉案案件分歧進行初步瞭解.取證,做好後期在庭審上判決做依據。在法院組織調解協商解決分歧,在這過程中原被告必須謹慎冷靜陳述事實。本人愚見,我拒不教唆他人幹違法勾當,而是每件事務務必要知道反制.規避法律風險。不求粉絲點贊,但願不喜勿噴。

內閣大陳


確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析利弊。

調解與判決相較,調解後會很快收到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九條: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因此如果有給付義務的調解書,履行期限滿後如果未履行,則可立即申請執行。

而判決,則在庭後需等待法院下達判決書,收到判決書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一方不服,上訴至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受案後的審限又是幾個月,二審結果生效再申請執行已經過了很長時間。

另外,兩者調解還有最大的優勢我認為是:緩和雙方矛盾,儘量避免糾紛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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