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剛入職就懷孕了,一直在請假,後發現其本科學歷造假,可以開除A嗎?

落長生


問:A員工入職就懷孕,就一直請假,後來發現學歷造假可以開除嗎?

超老師答:可以依法解除,且無需補償經濟補償金。


原因如下: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一條就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所以,在很多人的認知裡,「三期」就是女性員工的「免死金牌」。只要懷孕了,就算犯了錯,企業也不能把她們怎麼樣,其實這是誤區。


其次,三期合法保護,但是並不是違法也保護的。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隱瞞或虛構事實,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假身份證、假護照等個人重要證件或者對履歷、知識、技能、業績、健康等個人情況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最後,公司解除只要不是因為三期原因解除,而是因為違反誠實守信選擇,就可以依法解除。另外,如果員工無故請假,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請假次數,也可以依法開具違紀通知書,造成嚴重違紀的,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依法解除。


超老師寫在最後的建議:

對於企業:咱們企業要保護三期員工的合法權益,適當照顧,給予幫助;但是遇見目無法紀,嚴重違紀,不誠實守信的員工,我們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公司的利益。

對於三期員工:雖然勞動法偏重保護三期員工,但並不是可以依靠法條為所欲為,一定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流程請假,儘量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畢竟生完寶寶還要繼續在公司發光發熱,一起奮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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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如果公事公辦 是不能開除的 就算學歷造假 你們已經簽訂勞務合同 這就成了兩個案子 給你說個親身經歷的案子 我這地有家網吧 對面有其他人準備開了一家網吧 於是他向文化局投訴 這個位置離學校的距離不符合開網吧的規定 所以對面那家沒有開成 前期投入都打了水漂 這哥們心裡不服 我不夠距離你當然也不夠 就也去投訴 文化局實地測繪以後 確實距離不夠 於是也取締了先前的那家 然後先前那家網吧就到法院告了文化局 最終的結果就是文化局已經發了執照 執照就是有效的 屬於非法取締 賠償了網吧的一切損失 同理 既然已經簽訂了勞務合同 你就不得以之前的理由去申訴合同無效 這是你自己審查的過失


皇柝30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凡是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單位是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但是,並不是女性處於這“三期”,就是手中拿到了尚方寶劍,單位任其自由,沒有絲毫辦法了。

即使是處於這“三期”的女職工,只要是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並且單位的證據充足,都可以與期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補償金的。

但是就女職工學歷造假這件事來說,並不一定符合解除勞動的要求。

首先,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學歷造假是否屬於重大違紀行為。

之前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有一位李先生在應聘中使用了假的學歷證書,後來被單位發現。

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構成嚴重違紀為由,向李先生下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李先生不服,向勞動部門提出了仲裁。

最後的仲裁結果是李先生勝訴,因為單位並沒有在規章制度中對“虛假材料系重大違紀行為”進行規定,因此單位不能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要看學歷造假是否為單位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條也有規定,如果因為自己的行為,給單位帶來重大損失的,單位只要證據充足,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在實際中,是很難界定的。

學歷造假,很多都是因為單位對應聘者的要求,應聘者造假,只是為了通過應聘而已,在實際工作中,很少因為學歷問題,對工作造成困擾。

如果是因為能力不行,完全可以在試用期就中止勞動關係,沒必要在試用期結束後,再拿學歷說事。

再拿重大損失來說,很多單位敗訴,一是因為重大損失的程度不好界定,二是因為單位不好蒐集證據。

第三、該表現出人關懷的時候,企業要再寬容一些。

HR在招聘女員工時,最怕這種一入職就懷孕,生孩子,然後再生二胎,好幾年的時間,都不能正常上班,不為單位做貢獻,單位還要花錢養著她。

作為用人單位,想想心裡就氣不過。憑什麼?

憑的就是女性獨特的生理構造,肩負著生養下一代的重任,還不能放棄在職場上的打拼。

國家為什麼明確規定不能與“三期”的女性解除勞動合同,目的就是防止職場歧視,更好的保護女性的權益。

從大里想,企業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就當是為社會做貢獻了。從小裡想,就當是自己家的姐妹們,能照顧一下的,還是手下留情吧。


錦瑟談職場


我覺得現在的問題不是你們開除不開除的問題,而是人家願意不願意繼續幹的問題。

一入職就懷孕,然後就請假,一點貢獻沒做,企業還得養著她,這樣的事,實際越來越多的。

其實,我們應該換個思維思考問題,為何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人懷孕,沒有這樣的糾紛,而私企,這樣的問題,一起接一起?這才是我們思考問題的方向。否則就個案分析沒啥意義。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懷孕休假沒啥沒問題?因為所有的待遇都是國家管,包括險金,帶薪假期,福利待遇,而且啥也不耽誤,啥都不會少,都是國家買單,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也不擔心職工離職,好不容易來的,捨不得走,再說,有你不多無你不少,也不怕你走。

私企就不一樣。沒花一分錢都是私人老闆的血汗錢,私企之所以能夠存活,職工付出的一定要遠遠大於給予的,這樣企業才有發展,如果一個職工貢獻的少,索取的多,哪個私企老闆都不會滿意的,這才是矛盾所在。

一個職工貢獻多,索取少,是不會有矛盾的,而我們的相關法律就沒考慮到這個問題,單單考慮權利不考慮義務是不對的,如果單單考慮權利,完全可能出現荒唐事件:一個女職工從籤合同開始懷孕,然後十個月保胎,六個月產假,然後離職,這個結果是,職工一分錢沒有貢獻,但福利待遇一個都不能少,這對企業是不公平的。法律要考慮到這個問題。


韓東言


入職就懷孕,一直請假且學歷造假,可以辭退嗎?可以辭退,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1、單位不能以懷孕為辭退女員工,並不是說單位絕對不能辭退懷孕的女員工。下面這六種情況,單位可以辭退女員工:

1)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2)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

3)徇私舞弊,給單位造成了嚴重損失,存在失職行為

4)簽訂勞動合同已欺詐、脅迫等手段

5)懷孕期間在其他單位兼職並且嚴重影響了本職工作的

6)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單位可以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請假違法公司制度、學歷造假為切入點辭退。

1)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需要明確的試用期管理辦法、考核標準、懷孕女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證明資料。否則就是違規辭退,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辭退,如經常請假這個問題。法律保護孕期女員工,並不代表著孕期女員工可以隨意請假、請假必須符合單位流程,必須提供正規醫院提供的病假條。虛假請假被辭退,單位不需要賠償。這方面有相關案例。某企業女高管,請病假回家安胎休息,卻出國旅遊。單位蒐集相關證據後辭退了女員工,沒有賠償責任。

3)以本科學歷造假辭退。在招聘需求中,會說明學歷、經驗要求。員工明知學歷要求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本科學歷,屬於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以學歷造假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自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Sunny簡單


負責任的告訴你:可以!

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不受三期限制。

難點在於你手頭上的證據是否充分,很多hr平時工作不到位,以至於明明有法可依,卻還是敗訴。

本科學歷造假,首先說他沒有本科學歷。

在招聘這個崗位時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任職要求)嗎?

你也許說招聘網站上有,那這個取證稍微有些麻煩。並且網上寫的要求往往在實際面試時有些要求被放寬。所以不見得法官會採納。最妥當的做法就是籤的offer,上面明確寫了錄用條件。另外還可以是入職後籤的崗位要求等。當然這些都需要有明確的本科學歷要求,才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其次,學歷造假。你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入職資料不得偽造,偽造構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等內容。你的規章制度是否在入職時就告知她,是否有簽收記錄或者培訓記錄。

如果以上都做到了,開除她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合法。

如果以上沒做到,或做得不全,那也要開除,即便支付賠償金。因為誠信是很多企業寫進企業文化的,如果公司坐視不管,如何向員工耕植企業文化。



職業發展諮詢師


這女人,就是為騙工資來的, 行徑極之惡劣。

按政策規定,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其就職的單位是不能開除她的。

很明顯地,她沒懷孕時,壓根就沒打算出來工作,發現懷孕後,為了能白拿工資,於是出來找工作鑽政策空子,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後,即宣報她早就清楚自己已懷孕的事情,就可按政策規定休婦女帶薪孕假了,既拿錢,又不用工作,好周密的計劃。

這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社會騙子。

相信這女人休完產假後,就會向你公司提出辭職了,她不會來上班的,她就職只是為了騙取工資。

現在你必須想辦法開除她,而且還要向她索賠她白拿工資給你公司帶來的損失。

既然發現她學歷造假,控告她詐騙的理由就很充分了。

因為你們公司招聘時是有職業能力要求的,她用假學歷騙取她能力沒達到要求你公司的職位,這就屬於詐騙,這就是可以開除她並索回白髮給她工資的理由。

決不能放過這樣的騙子,也給社會上那些心存僥倖的騙子們一個警告。


星空揚波


一步一步解釋,你是HR,首先要做到的是保護好自己,不能因這件事影響你的職業。

一、你找到《任職承諾書》一類的協議,看對方是否對學歷進行了承諾,或如有虛假材料,企業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補償金等承諾。

如果沒有,就找勞動合同有關學歷的條款,看看你們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有類似條款,那麼毫不猶豫把她開除了吧!

因為,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提供虛假信息,使得企業在違背真實訂立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無須支付任何賠償金。

這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這裡就不再贅述。

如果學歷造假不嚴重,比如她是復旦造假成清華,而你們公司章程也沒對造假進行規定,僅要求大學以上學歷,那麼她其實符合條件,根據實踐經驗,很大可能性你們雙方沒法解除勞動合同。

不要緊,看第二條。

二、如果學歷造假走不通,那麼也有辦法,就是利用她考勤嚴重違規這一條。

這條不是你不仁,我不義。

而是勞動立法意義所在:既保護勞動者也保護企業。

她作為一個女性,剛入職就懷孕,以請假為理由天天不上班,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每個公司都有考勤制度,她三天兩頭不來上班,沒有病假條,沒有醫院診斷記錄,沒有醫院掛號憑證,合適麼?

這樣的案例其實不少,女性打著懷孕名義,四處購物旅遊,最後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企業還還不用支付賠償金。

另外她剛入職,還在試用期,天天不上班,企業考核標準能通過嗎?

這方面也可以考慮下,因為試用不合格,解除勞動關係。

三、如果以上都不行,或者你們嫌麻煩,那就先和她談判吧。

既然是談判,就要掌握主動:

1、報警說她使用假證(這個會行政處罰)。

2、當著她面向教育部門、人社部門打舉報電話,說她學歷造假。

3、嚇唬她,造假信息會計入誠信檔案(雖然不會)。

你只要做到底氣十足,一般人撐不過這三條,她還想要補償金?

四、最後提點建議,健全公司法律建設。

1、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細緻,該承諾的,該規避的,都要清楚。

2、加強試用期考核標準,吃閒飯的,很容易就清走。

3、健全企業規章制度,別什麼都不約定,考勤、業績標準、嚴重違紀等都要清晰。

4、籤個靠譜律師當法律顧問,哪有這麼多事。


劉律師Lawyer


首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女員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輕易將其辭退,而不是不得辭退。比如女員工在懷孕期間違法犯罪,這個就是肯定可以辭退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就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懷孕女員工提供虛假學歷會構成欺詐,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判定是否構成欺詐還要考慮很多其他因素,如員工造假的程度、錄用條件是否明確具體、用人單位發現造假行為的時間節點、該職位的崗位要求以及該員工的工作表現等等。如果單位招錄的時候對學歷沒做規定,那不能用這個理由辭退懷孕女員工。如果單位是明確規定學歷的,甚至還有跟勞動者簽署不造假的職業承諾書之類的,那欺詐的認定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我們的勞動法偏向保護勞動者,如果懷孕女員工學歷造假,證據充分情結惡劣的話,一般來說會支持用人單位,但也不絕對,看具體案情。


上林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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