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勞動者關心的七大勞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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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勞動者關心的七大勞動法律問題

延遲復工期間是否支付工資?

春節法定假期及國務院令延長春節假期的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發放原則比較複雜,有地方規定的按地方規定;沒有地方規定的,若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則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延遲復工期間工作屬於加班嗎?


疫情防控中,勞動者關心的七大勞動法律問題

基於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要春節假期加班的,1月25、26、27日三天法定節假日按照3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其他的春節假期(包括國務院令延長期),如果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補休的,則按照2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

延遲復工期間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單位,包括各地政策規定的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用人單位,以及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員工在家靈活辦公的其他用人單位,勞動者在2月3日-2月7日工作屬於正常工作,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月8日-9日工作則屬於公休日加班,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按照2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

勞動者感染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在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工作或出差的,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狀病毒肺炎,也屬於工傷。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感染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支付工資?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因疫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疫情原因如交通中斷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通過年休假方式解決,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有地方規定的按地方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勞動合同或雙方協商解決。

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可否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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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得裁員,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經協商一致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勞動仲裁

仲裁時效可以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當前疫情仍在持續,但面對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請廣大勞動者乃至億萬中華兒女相信政府、服從領導、安心居家隔離,隔離是普通民眾所能為國家做出的最大貢獻。讓我們再耐心一些,再勇敢一些、再堅強一些,眾志成城,共克時艱,相信一切都會過去,更好的明天在等待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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