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疫情檢驗法治

依法防控疫情疫情檢驗法治

胡建淼(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首先適用的是公共衛生專業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其次是應急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此外,還會適用一些相關性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行政機關和醫療防控機構在這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戰中所採取的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該法第3條第2款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如何被依法列入傳染病防治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把所防治的傳染病範圍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由於武漢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屬於一種新型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並沒有將它列入所防治的傳染病範圍之內。但是第3條第5款明文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今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宣佈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自此,將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納入了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法治軌道。

  在當下的應急狀態中各級政府的防治手段有哪些

  1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應急響應,就表明有關政府依法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應急狀態作出了確認,這為有關部門採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據。

  

政府啟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政府和醫療機構可以依法採取有關防治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有關政府可以視疫情嚴重程度採取有關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決定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還規定,當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的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除政府部門外,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有權並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由於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公告,宣佈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針對甲類傳染病的防治措施一概適用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

  公民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戰中的義務和權利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不只是政府部門和醫療機構的事,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有參與和配合的義務。

  

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要服從隔離治療和隔離預防。當事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第2款還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當然,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但是,行政複議和訴訟都不應當停止有關管理措施的執行。

  有關疫情和防治的信息應當公開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中,有關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開是極為重要的。

  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都明文確立了“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在平常,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有關法律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戰為我國現行法律和理論提出新課題


法律不是聖人制定的,任何立法都將在實踐中得到完善。這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戰,使我們現行應急法律和理論得到了一次檢驗。事實證明,我國現行的應急法律和體制總體上是有效的,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正視和研究:

  一是現行法律對傳染病的分類與措施的對應關係設置得不科學。傳染病防治法把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並對應地設置了防治措施,特別是規定針對甲類傳染病的措施並不適用於乙類和丙類。這就出現了這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一方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定級為乙類傳染病,另一方面又宣佈對它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一不得已的變通,正是為了臨時彌補立法上的缺陷。建議修改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傳染病分類與措施之間的對應關係,擴大某些預防、控制措施的普適性。

  二是現行法律對政府部門如何確認和宣佈應急狀態的程序和形式規定得不夠明確。雖然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縣級以上政府如何應對突發事件作了分工,但在關鍵時刻應當通過什麼程序並以什麼形式(如《決定》《通告》或其他形式)對社會宣佈未作規定,致使在政府不斷髮布的各種文件中,人們很難判斷哪個文件屬於針對進入某種應急狀態的宣佈。

  三是現行法律對政府部門如何及時準確公佈疫情信息規定不夠具體。雖然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都規定了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並特別規定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但對於落實這項工作的標準和程序未作具體規定:1.幾例以上才算是“傳染病暴發、流行”?2.確定“傳染病暴發、流行”後,必須在幾天內公佈疫情?3.公佈疫情的頻率如何把握?一天公佈一次還是每週公佈一次?4.在什麼載體上公佈,政府公報、政府報紙還是官方網站?由於上述問題不夠明確,就可能為地方政府瞞報、延報提供了空間。

  四是配套立法需要修改。已有專家建議,應當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我國雖然已有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但在禁止和限制食用野生動物方面,沒有直接規定,存在明顯不足。通過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時彌補上述空隙,已顯得越來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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