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縣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

一、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來淳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檢驗、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按規定主動申報或者故意隱瞞近期重點疫區旅行史、居住史,與病人、重點疫區人員密切接觸史等真實情況,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和拒絕接受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的;

五、不聽勸阻或者無視公共場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

六、企業、場所、物業等單位及人員在政府發佈疫情防控通告後,拒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有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七、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防疫車和運送醫護人員、藥品器械等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八、實施擅自開展公共經營性場所經營、組織群眾聚集活動等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九、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違反國家規定,囤積貨物、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十二、以研製、生產、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護物資為名實施詐騙的;

十三、毆打、傷害、威脅、侮辱醫務人員及其他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擾亂醫療秩序或阻撓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開展的;

十四、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或者非法交易、運輸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的;

十五、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全縣社會秩序。對於包庇窩藏違法犯罪人、惡意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舉報電話:110、32779570

特此通告

淳化縣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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