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傳播或者防控不力,情節嚴重的要“坐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可能涉及疫情傳播或者防控不力的常見五類6種刑事犯罪:

一、瀆職類犯罪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村委主任等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在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地區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貪汙、侵犯財產類犯罪

2.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3.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判刑七年

三、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4.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四、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5.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五、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三年

對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疫情传播或者防控不力,情节严重的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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