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你應該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識

1、在疫情防控中,個人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捐贈物資的使用,以下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3、《傳染病防治法》對單位和個人接受預防、控制措施的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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