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各處、室,各管理處:

為貫徹落實《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文件精神要求,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結合本市實際,經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聘用)關係的港澳臺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2

二、港澳臺同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有效身份證明為: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3

三、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符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可以提供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證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同時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政策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文件要求,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

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聘用)關係的港澳臺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三、港澳臺同胞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符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可以提供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證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同時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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