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裁員又不發補償怎麼辦?

白雲飄飄的生活


單位裁員沒什麼補助的,讓員工拿保底工資耗下去,也沒有人辭退你,你感覺耗不下去就辭工走人拿不到補償的,我們公司就是這樣。


喜三郎maofdlas


你好,單位裁員是需要補發補償金的,這是受勞動法保護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員工如果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在法律角度來說,你可以去提起勞動仲裁,並且勝率很高。

今天剛回答了關於離職的注意事項,詳細講八點乾貨,如果感興趣可以去看看我的回答。但沒有仔細談勞動補償的問題,這裡我們好好談談離開單位的經濟補償問題。

一、經濟補償金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詳細定義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2.N的意義

說起經濟補償金,也許很多人會陌生。其實這就是我們常說的N、N+1,2N、2N+1。

每滿一年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作,兩年則是兩個月.....所以才會出現N個月。

3.+1的意義

關於解除勞務合同,用人單位其實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就叫做“代通知金”,就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4.N+1

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注意,這裡的N+1是指合法正常解除合同。

5.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謂的2N就是指: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注意,這裡的2N是違法解除合同。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勞動繼續合同上班。

二、離職的兩種形式

搞清楚了勞動補償金,再來談談勞動補償金的發放,首先需要明確四個“分手“形式。不同的“分手“形式之間可是有很大的差異。直接關係到經濟補償金。

用白話來說,這四個場景就是:

  • 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無違法現象,解除合同。

  • 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有違法現象,解除合同。

  • 員工被動離職,用人單位無違法現象,解除合同。

  • 員工被動離職,用人單位有違法現象,解除合同。

三、員工主動離職

一般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在先的情況下,即使是員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也需要向員工支付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員工如果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員工主動離職,一般情況是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但是一旦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具體就是上述七條之一,就可以獲取經濟補償金。

有些HR常常會恐嚇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大家務必謹記,關乎個人利益喲。

四、用工單位主動解除合同

用工單位主動解除合同,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解除,一種是合法解除。

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首先肯定是需要勞動者同意,否則解除合同無效。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領取經濟補償金,即俗稱的2N。

如果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領取經濟補償金,即俗稱的N+1。

五、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解聘和離職區別很大

離職是無法領取到失業保險的,這恐怕是有一個勞動者所未知的冷知識。

只有在離職證明上寫明是用工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會享有失業保險的權利。因此很多勞動者在離職時,都希望能得到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

但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上的離職理由不能隨便寫,理由不當,可能會給公司帶來麻煩。違法解除和合謀騙保,對任何一個公司來講,都是比較大的兩個麻煩,這本身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一般不建議公司任意按照員工要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六、分享一則職場故事

詳細看到這裡,大家已經明確知道了,離職的時候,經濟補償是怎麼回事,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不合法的。如果您的利益收到了侵害,不需要起訴。只要注意收集好證據,發起勞動仲裁即可解決問題。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很全面的。只是大家一般不會研究勞動法,和用工單位相處時,也大都處在被動角色,常常吃啞巴虧。

這裡,小良分享一則職場對話,希望能給大家啟迪。

老張是小良的鄰居,有一次聊天時,抱怨道:

“我們部門有個員工,最近跟我鬧離職。本來幹得好好的,也不知道他哪根筋不對,想要辭職走人。你辭職走就走唄,他居然跟我提出來,說他有個朋友,從公司辭職的時候,是要了一筆錢走人的,言下之意,我們也得給他一筆錢。你說,這員工辭職還有公司要賠錢的道理?我當時就拒絕了他,可是他卻言辭鑿鑿,說他朋友的公司比咱們小都知道依法給錢,為什麼我們這麼大的公司就不給?我也不太清楚法律到底怎麼規定的,所以就沒搭理他。可是我上午就在那兒想啊,如果員工辭職,公司還得賠錢,這事怎麼看怎麼不公平呢?”

小良:“員工辭職,公司賠錢,這種情況還真有可能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違法在先的情況下,員工辭職的話,是有可能公司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前提肯定是公司違法在先。你那個員工朋友,前單位肯定是有什麼事做得不合法的,否則公司不可能給員工賠錢的。”

老張恍然道:“我說呢,原來是這麼回事。可是,我們公司又沒違法,我為什麼要給他賠錢呢?”

“是啊,你就這麼回答他嘛!他主張公司要給他賠錢,那讓他拿出法律依據嘛,而不是別的公司、別的人怎樣怎樣,不同的公司不同的人,可能會碰到不同的情況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論的。”

老張又問道:“在哪些違法情況下,員工辭職,我們公司需要賠錢呢?”

小良:“這情況可就多了,最常見的就是無故剋扣、拖欠工資、不依法繳納社保和規章制度違法,侵犯勞動者權益。這三種情況是目前最常見的,也是企業管理中最容易出現的情況。其他還包括勞動合同無效、不按合同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暴力強制勞動等。我們公司特別注意這些,所以你們部門那個員工應該是不懂,純粹瞎胡鬧。”

老張點點頭道:“可不是嘛!我也這麼覺得的。那我回頭跟他說說,看他怎麼回答。不過,我有點擔心,他如果拿不到,就消極怠工,跟我對著幹,等等。你說,要是這樣,我該怎麼辦呢?”

小良:“你就正常安排工作,該咋咋滴。消極怠工嘛,你保留證據以後給處分;如果跟你對著幹,合理的,你就聽;不合理的,你就反駁,無理取鬧的,直接給處分。你記住一點,就是現在不是你要開除他,是他自己想要走。既然如此,你就等他的辭職通知,他一天不給你辭職通知,他就是你的下屬,你完全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他、要求他。另外,你還要堅持一個原則,就是不要急,心態放平,看他怎麼工作!”

更多精彩,請關注 良之才


良之才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畫江湖OK


👦單位裁員有多種原因,或屬性。比如:改制、兼併、破產,解體重組……。但若是正規單位(企業)正常裁員,或規模性的裁員,須提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改制”方案或預案。與此同時,還須對各種補償的所需經費來源,進行論證、……測算。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呈報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方為生效。

👩如果是非正規企業,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者是籤的勞務合同、或口頭承諾……,而只有用工事實,沒有用工合同者,在主張相關權益時,走向裁員之路,是很曲折的。被裁員工應保存好相關的用工資料、……證據,以防不測。

👧裁員時員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是: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男女職工在重病、工傷期,或經傷殘鑑定喪失勞動能力者,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對象,享受的裁員時間或批次、或補償項目、標準……,與普通員工相比,是有一定差異的,(其具體規定因修法,會有所變動,可適時查閱)。

👸至於題主提出的,如果被裁員,用工單位要等到有利潤才兌現其補償金,準備去提起訴提告,有無勝算的問題。我認為沒有勝算的把握。

🙋原因是:在法律訴訟程序上,不會受理一個只有提前預見違規(違法),而尚未發生具體事實、也無證據的案例。況且、員工也並未與用工方簽訂裁員協議。其補償金的具體時間,還沒正式確定,只能說明正在處於協商階段,這也是合法的正常程序或過程。並不構成違規(違法)的具體事實,或不良後果。

👮鑑於這種情況,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建議:一是繼續與用工單位協商,提出合情合理的訴求,爭取單位作出靈活的、更好的支持。二是到勞動主管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諮詢,請求相應的協助與支持。也可獲得較好的效果。



氣壯山河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並支付經濟性補償。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風度要溫度


公司裁員不給補償,然後又改變了裁員的範圍,這是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利益,防止企業無故裁減人員,既然勞動者沒有被裁減,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只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精彩電影推薦6688


這問題不難解決,根據勞動法規定,規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裁員補償不是單位(或個人)說怎麼補償就怎麼補償的,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依據勞動法並結合你們員工的實際情況相對照就可以了。

如果說在裁員補償問題上,貴單位如果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以這麼做:

員工有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兩個途徑,建議直接仲裁,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和嚴重,最好不要舉報了。

讓單位開出裁員通知書以及離職證明,準備好勞動合同,工作狀況的佐證材料,拿這三樣材料到仲裁委遞交仲裁申請和訴求。

開庭後,如果裁定是單位的責任,那麼仲裁委會根據勞動法衡定訴求,然後給出一個合法的仲裁結果。

仲裁結果發出以後,如果雙方都不繼續申訴,就進入補償兌現期,如果單位以任何理由不執行仲裁結果,等超過執行期限後,員工可以到仲裁所在地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其他的事情就交給執行庭吧,執行庭會根據仲裁結果幫原告討回公道的(而且時間很快)。

(注:如果單位有惡意違反勞動法行為,並且人數較多,拒不執行仲裁結果的,那就不是勞動仲裁這麼簡單了,會上升成為刑事案件,單位負責人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所以一旦申請強制執行,員工們就不用擔心了,出錢和坐牢孰輕孰重單位會衡量的。)

再多說一句,在外面打工,不僅要不斷努力提升工作能力,還要多學法律,包括合同法、勞動法、交法、治安類法規等,法律是行為的準繩,是對自己行為的約束也是對合法權益的保護,藝多不壓身,書到用時方恨少。

http://m.maxlaw.cn/n/20190606/948714690415.shtml


新遊集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要的就是給力


按照您說的情況,可以這樣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你只能向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要經濟補償金。


虛度繁華


樓主你好,如果說你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確實是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說不按照正常的經濟補償來給予補償待遇的話,那麼實際上是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

因為勞動仲裁委員會具備勞動關係出現爭議的時候,來進行仲裁和調解,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說由企業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應該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的原則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來確定的,比方說你工作了一年,那麼就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工資待遇,以此類推,同時還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待遇。

所以說這樣的一個待遇是你可以依法所得,也是可以依法享受的,那麼如果企業拒不執行補償標準,或者說拒不發放這個失業金待遇的話,那麼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個爭議,不過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必須要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你是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並且還要證明企業單位確實是單方面解除你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樣的話他才會受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