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河北省昌黎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昌黎县人民法院就关键时期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快审严判。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做到快审严判,形成震慑。严格诉讼程序。综合考虑昌黎县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及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对涉疫情犯罪案件,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和做好个人及工作场所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开庭,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做到快审快判。


加强与公安、检察、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对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涉疫情犯罪案件,做到提前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积极研究疫情发生后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多做调解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维护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快审快结,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为政府依法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依法支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

对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开展。

四、贯彻落实执行工作相关部署,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参与机构正常运转。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多元化解社会矛盾。

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发挥典型司法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为促进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切实贯彻疫情报告制度,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注意发现防控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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