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股权谈判的基本原则:关系与规则(老板必看)



合伙人之间股权谈判的基本原则:关系与规则(老板必看)



1、信任是市场交往的基础,没有信任就没有交易。

人们的信任总有其“因缘”,文学上概况为“九缘”,有:

(1)兄弟之缘;

(2)父母之缘;

(3)师生之缘;

(4)同学之缘;

(5)仇敌之缘;

(6)情侣之缘;

(7)一面之缘;

(8)朋友之缘;

(9)生死之缘。

而从创业的角度来说,能共同创业的“因缘”可以总结为:血缘、因缘、学缘、业缘、乡缘、友缘等。

形成创业团队的“因缘”,可以分为四类:

A类是纵向血缘,这里仅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B类是姻缘,仅指夫妻关系,由于婚姻法律的缘故,使得夫妻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成为一个法定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是除父母子女关系之外的最坚实的关系;

C类是横向血缘,是指非父母子女关系以外的间接血缘关系,如叔伯、甥舅、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关系,由于其衍生于血缘和因缘,是家族企业形成的基础;

D类是友缘,其是指业缘、乡缘、学缘等,这是一种后天之缘,成员之间在一个相识因由的基础上产生一般信任之后形成的关系,但这类关系由于成员之间利益的个别化,其导向是分裂,即使团结也是有目的性的团结。


合伙人之间股权谈判的基本原则:关系与规则(老板必看)


以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为准,从一般经验观察来看,A类和B类关系中的成员之间是绝对信任(信任度=100%);C类关系中的成员之间是充分信任(信任度>80%);D类关系中成员之间是相对信任(信任度>50%),其相互信任度是随交往时间和交往深度而变化,有可能变成充分信任或绝对信任,或者变成一般不信任或绝对不信任。

还有一种信任关系,即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我们称之为E类关系,就是没有以上因缘而相识或相遇的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其可分为E1类(一般不信任)、E2(一般信任)、E3(特别不信任)与E4(特别信任)。

2、信任、行为规则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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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类的关系是形成团队的基本因由,它是一个熟人的社会网络,而E类则是陌生人之间的普遍关系。

人们社会化规则主要有三类,即道德、宗教与法律。

从关系行为与社会规则对应的关系来看,A类、B类和C类关系的主导规则特性是强私人道德弱法律,D类关系的主导规则特性是强公共道德弱法律,而E类关系的主导规则特性是弱道德强法律。

以上关系与规则的模型是处理一种“模式”思维,从一般社会经验的角度对人们之间关系的总结,它并不能涵盖个性化的人际关系。

关于E类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变动,在另外的文章中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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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商谈原则:关系与规则】

不同的关系和规则模型下的利益分配和谈判原则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

家庭创业(夫妻公司与父子公司):分配代替谈判

在AB类关系中,成员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被分配了的,成员之间不需要通过谈判来分配,血缘和法律已经将成员之间的利益进行了清晰的界分,因而,这一类关系在公司股权上是最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控制权的更迭(一个例外就是夫妻关系的解除导致的股权控制权变化),所以,中外公司控制权主体中,家庭控制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中小企业体现的更为明显,在中国的创业板和新三板这类的公司相比较于其他控制主体来说,属于最多的一类。

这类的公司的成长、成功基本上依赖于一个真实的“家父”主体,一个类似于柏拉图说的“哲学王”,其有适当的风险意识、有适当的能力、在适当的时机、做了适当的事情,就成为了家庭企业的创始人和掌门人。

这类家庭企业的股权缺点是过于保守,股权结构的开放程度比较低,很多企业就是因为股权结构的过于保守,失去了引进优质外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冲动和能力,从而丧失企业做大做强的机会,有的甚至因为竞争的原因,最终被市场淘汰。

家族创业(兄弟公司):分配兼顾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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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形成的人际原因是血缘或因缘,往往有一个比较强势或优秀的家族成员带领其他成员来创立和发展企业。由于血缘和宗族关系的原因,这类企业的股权结构往往是扁平化,甚至是平均化的,因为这样的群体关系比较接受的行为理念是均富和平等。

如在南通有一家在家纺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公司四个股东中三个是亲兄弟,另一个是表弟,其股权结构是均等的(都是25%),兄弟四人在开始时都是各自创业,但后来在一个重要的商业阶段,觉得必须抱团,不然会失去商业机会,就以平均出资的方式成立了该公司,到目前其营收规模已达20亿。

C类关系成员间的股权利益首先是分配的,这种分配来自于最初资源的分配模式,最初的分配可能是劳动力、个人资源、资金等。这种分配并不像AB两类关系那样具有命令性,但却具有超越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性,因为,它体现的是家族和宗族规则,而不是纯粹的利益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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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关系成员间的股权利益同时也是可谈判的。可谈判意味着可调整,C类关系成员间股权利益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贡献是变化的,比如家族第二代进入企业带来的贡献度的差别;这种变化原则上可以被视为是积极的,因为通过变化了股权利益的调整显示了一种社会化的贡献评价标准,那就是利益与贡献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而逐渐远离血缘或家族宗族标准。

C类关系和家族企业是容易社会化的,表现为股权结构上,容易引入外部股东,市场上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也容易被家族接受,尤其是随着家族成员的不断扩充(从第一代往第二代,再往第三代等),家族成员数量的增多、年龄和观念差距越来越大,会导致家族关系的社会化。

朋友创业(朋友公司):谈判兼顾脸面

D类关系是现代创业时代最主要的一种公司团队形式,尤其门槛较高的创业项目来说,家庭的或家族成员难以提供创业的基本贡献,所以,横向地寻找所谓的“合伙人”就成为主流做法。

D类关系的企业主要集中TMT行业,传统的餐饮服务、零售、建筑、物业、租赁等行业比较少。

这类创业团体成员之间的为是平等,谈判就成为形成其行为规则的来源。目前流行的各种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方案都是针对于这类关系的。

比较欣喜的是,越来越多的D类创业者认识到在创业开始时候的“理性谈判”,比以往的“感性面子”要更能持久,当然这都是前辈们一个有一个血淋淋的教训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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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关系的平等在以往被引申为“股权平均”,这一点在创业开始是很容易被接受的一种股权关系,因为,创业开始弥漫的是一种强烈的相互信任和创业激情,利益都是指向未来的,而创业时企业是一无所未有的,也无法分出谁对未来的贡献比比人多大,所以,“股权平均”成为所有创业朋友都能接受的一种股权关系,反之,如果计较股权比例的话,容易在开始伤害相互的感情和面子,但这确实是很多企业最后解体和控制权争夺的根源!

朋友之间一定要谈判,要掰开揉碎的谈,要理性的谈,当然,这种谈判一定要有“度”,即不能“伤面子”;这种谈判最好不要是相互面对面的谈判,不要借助于第三人,尤其不能借助于律师(如果这个律师是所有人的好朋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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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陌生人的完全谈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解释】

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陌生人之间信任的静态起点是一般不信任(E1)

陌生人一般会成为股权结构中的后来者。

如何迎接一个并不熟悉的陌生人?这对信任、道德、法律等都是一个难题,需要设计出一套方案来保证陌生人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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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法》第72条的“信任”与“制度”解读

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显然是对股东之间已有的“人合”的肯定,既然是熟悉的,是相互信任的,那么相互之间转让股权就是允许的,因为这种内部转让并不能引起公司股东之“不适”与“不安”,但从法律技巧的角度来说,这种内部转让时可以改变控制权的,尤其是在D类关系的企业中。

基于对陌生人的不信任和防范,72条第2款进行了详细的设置,首先内部必须表决,半数股东必须同意,这里之所谓不是“半数股权”,就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优先,而不是资合优先;不同意股东的购买,也就是如果“人之和”不同意外部股东进入的,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人合”,法律要求不同意者购买之,这可以视为对股东信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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