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提醒: 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社會高度關注、群眾高度關切,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也有個別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佈、轉發不實信息,甚至製造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範網絡信息傳播秩序,營造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良好網絡環境,泉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提醒廣大網民群眾:


一、相關疫情信息以政府部門、權威媒體等官方發佈平臺為準。

二、網傳信息都要仔細甄別,對未經證實和來源不明的網上消息不得轉發、傳播,切勿相信、轉發微博、貼吧、微信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出現的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更不要編造、發佈不實信息,自覺做到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三、鼓勵廣大網民積極轉發發佈正能量信息,宣傳疫情防治知識及有效防範措施,引導廣大群眾正確認識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四、對已轉發的不實信息要主動快速刪除,儘快消除不良影響。

五、尊重和保護個人隱私,不通過網絡發佈和傳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信息,不得從事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的網絡非法活動。

六、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要自覺增強底線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守法用網、文明上網。對於網上發佈傳播虛假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我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泉州市根據一級應急響應要求採取相應措施、發佈重要公告,相關工作正在有序開展中,請廣大網民朋友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做防控疫情的網絡秩序維護者、網絡文明參與者、網絡安全守護者,自覺維護網絡良好生態。同時,希望廣大網民加強自身防護,團結互助,積極主動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堅定信心,同舟共濟,以實際行動履行好社會責任,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


泉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0年1月27日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二款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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