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現個人“瞞報”病情被立案偵查,律師這樣提醒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瞭解到,多地出現因刻意隱瞞武漢返鄉事實、隱瞞真實病情之後卻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例,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被感染者,原本也是受害者,是需要被關照和照顧的,怎麼反而被追究起刑事責任?其實,疫情當前,各級各部門辛苦奔波,“地毯式”排查,在隔離病房裡,醫務人員不顧個人安危與病魔抗爭,為的就是全民一心打贏這場疫情阻擊戰。作為普通公民,我們需要的,僅僅是配合。如果惡意隱瞞,則後果很嚴重!

【案例】個人“瞞報”病情被立案偵查,有人隔離期還乘坐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

記者查詢瞭解到,目前,見諸各媒體報道的最早一起案例,來自1月31日,青海警方發佈的一則通報: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隨後,廣西玉林的薛某某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不採取預防控制措施被立案偵查;江蘇徐州張某隱瞞行程、到處亂跑被立案偵查;江西贛州陸某隔離期間乘坐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被立案偵查;廣東汕頭楊某麗等人明知楊某麗出現症狀,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在廠區居住被立案偵查;安徽金寨江某某故意隱瞞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症狀的江某某被立案偵查。

【提醒】明知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孫保山介紹,在疫情防控期間,遵守政府針對疫情防控發佈的各項管控措施是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各位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律責任。如果明知自己攜帶新冠肺炎病毒故意傳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按照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其中,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鏈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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