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事情經過】2018年9月12日下午,一位女性網友發微博稱:有“網警”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其個人信息,並要求她做自已的女朋友。拒絕後,該“網警”對她進行人身攻擊。女網友還曝光了與該“網警”的聊天記錄,“網警”稱:自已負責網絡輿情、監管。“網警”還向該網友展示了她的個人情況,並表示已對她的位置進行了定位。警方發現網絡輿情後,第一時間展開調查。9月14日,一位男博友在微博上發道歉聲明,聲稱自已與女性網友是男女朋友關係,9月12日自已以“網警”身份所發的內容是為了檢驗女朋友的忠誠度,在XX上購買的測試男女朋友忠誠度的服務,於是導演上述那處戲。

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針對這樣一起網絡惡作劇,筆者在感慨該男朋友用心良苦同時,也不得不說你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為其提供服務的XX的運營商在明知對方所發佈虛假信息,仍為其提供服務,違反了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網絡運營商在為客戶發佈信息時應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如果怠於履行義務,則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除非證明自己有過失。以下筆者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談談本起事件的看法,如有不當,請無視;如有不同意見,敬請討論。

男友不構成誹謗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該條規定是行為人通過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涉嫌誹謗罪的規定,本案中,雖然該男博友捏造了事實,也有誹謗行為,問題是如何解釋“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中的“他人”?誹謗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罪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筆者認為該罪侵犯的法益為個人法益,除非通過對個人的誹謗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效果方可自訴轉公訴。本案中,男博主所虛構的“網警”的名字並不存在,換言之,男博主所誹謗的是人民警察這個群體,能否解釋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中的“他人”?如果能解釋,則男博主涉嫌誹謗罪,且已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可以轉為公訴案件。如果不能解釋為“他人”,則男博主不構成誹謗罪。筆者持後一種觀點,堅持誹謗罪所侵犯的法益為個人法益,即被害人應為具體的自然人。

男友涉嫌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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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該條規定,筆者認為男博主涉嫌尋釁滋事罪,女網友發佈微博的行為有過失,過失不構成該罪,所以女網友無罪。

網絡運營商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根據《解釋》該條規定,筆者提供該項服務的XX運用商如果沒有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涉嫌以不作為實施的非法經營行為,如果確有過失不構成犯罪,本罪有經營數額的要求。

無稽之談|女子稱“網警”查其信息,欲與其交友,被拒後惡語相加

<strong>結語:筆者想說的是網絡媒體高度發達的時代,每一位公民應謹言慎行,在行使自的權利的時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男博主測試女友的惡作劇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造成所虛構的事實在網絡大範圍的傳播、點擊和轉發,因此,綜合全案,筆者認為男博主涉嫌尋釁滋事、女網友過失無罪、提供服務的運營商視情可能涉嫌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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