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防控“硬核”立法:隱瞞病情不誠信,零容忍

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訊(記者 宋傑)2月9日,上海大規模人流就將到來,和時間賽跑,疫情防控“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的三防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共十二條,自發布當日起開始施行。

同日,上海舉行新聞發佈會就相關情況答記者問。新聞發佈會邀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新聞發言人鄭錦、上海市司法局一級巡視員劉平、上海市商務委副主任劉敏、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付晨,介紹上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況。上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徐威主持會議。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說,市人大常委會此次作出的決定是借鑑上海防治“非典”時期和籌辦世博會期間的有效做法,屬於特殊時期的特別規定,決定依法支持並授權政府採取必需的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具有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有助於針對上海超大城市實際,為政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及時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丁偉表示,決定同時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各相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據丁偉介紹,為了切實做好“三防”工作,市人大授權市政府,在醫療衛生、道口管理、社區管理等11個領域,可以採取臨時性的管理措施。同時對單位、個人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比如說規定個人進入公共場所應當要自覺地佩戴口罩,個人也要按照規定如實申報相關的信息,配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測量體溫等。市人大還規定了個人如果有隱瞞病史、隱瞞重點地區的旅行史、隱瞞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醫學隔離觀察等行為的,除了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外,還要進行信用懲戒。這些相應的制度都是針對即將到來的特殊時期,在立法上給出的相應制度保障。

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付晨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前期,我們在疫情調查處置過程中,確實發現有少數人隱瞞重點地區生活、旅行史,隱瞞與可疑病例的接觸史,拒絕接受健康檢疫、不配合實施醫學觀察等情況,對疫情防控帶來不利影響。”

付晨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傳染病防治管理辦法》以及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各個部門、用人單位、公共場所、學校、社區包括個人所要履行的傳染病防治的法定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市、區疾控中心也將嚴格按照這些法律法規以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有關要求,依法依規、科學規範地開展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密切接觸者管理等疫情防控的專業工作。同時將積極配合各部門和各區、街鎮、社區開展聯防聯控的工作。希望全社會,包括各個部門、各個單位和廣大的市民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支持配合衛生部門、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開展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

發佈會現場,上海市司法局一級巡視員劉平就涉及到緊急狀態下相關物資的應急徵用做了解讀。

劉平指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2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所有的依法徵用都是有補償的,如果無償那就是違法行為,這是毋庸置疑的。同時,政府徵用物資,補償資金是有財力予以保障的。”劉平說。

據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新聞發言人鄭錦介紹,截至2月7日12時,上海市已累計排除疑似病例796例,發現確診病例277例。確診病例中,男性146例,女性131例;年齡最大88歲,最小7月齡;136例有湖北居住或旅行史,21例有湖北以外地區居住或旅行史,118例有相關病例接觸史,2例正在流行病學調查中;外地來滬人員93例,本市常住人口184例。目前,228例病情平穩,8例病情危重,10例重症,30例治癒出院,1例死亡。尚有211例疑似病例正在排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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