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房產稅在之前一直是我們茶餘飯後談資,不過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甚至會把房產稅和房地產稅混淆,認為它們是一樣的。其實這一字之差往往會有很大的差異。


01 “房產稅”和“房地產稅”

雖然“房產稅”和“房地產稅”就差了1個字,但他們真的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其實都把這二者混淆了!

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上面的圖可以看出,房地產稅是針對房產徵收的所有稅目的總稱,其中覆蓋房產稅在內的4大稅種。也就是說所有與房產相關的稅都叫房地產稅。

而房產稅只是針對房地產稅的一個分支,徵收對象只是房產,所以說房產稅是包含在房地產稅之內的。因此最近大家口中的房產稅只是和房產持有相關的稅。


02 房產稅稅率

一、一般來講有1.2%,12%和4%,具體如下:

1.2%為從價計徵——依據房產計稅餘值徵稅(一般適用於自用類的經營房屋);

12%為從租計徵——依據房產租金收入徵稅(一般適用於出租類的經營住房);

特殊情況:稅率為4%——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二、計稅依據

房產稅分為按房產餘值從價計徵或按租金收入從租計徵兩種。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計稅餘值為計稅依據;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注意: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房產稅;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納稅義務時間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委託施工企業建房的——從辦理驗收手續次月起繳納;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繳納;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注意: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四、納稅地點
應當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稅,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五、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


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六、應納稅額
1.依據房產計稅原值徵稅的:全年應納房產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2.依據房產租金收入徵稅的:每次應納房產稅=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稅)×12%;重點:如果某建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房產建築面積×2×單位地價,宗地容積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築物總面積與地面面積的比。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8000平方米,通過計算可知該宗地容積率為8000/20000=0.4。因為0.4小於規定的宗地容積率。
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8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16000萬元。
該工廠的廠房主要用於生產某金屬製品,該工廠為一般納稅人,該地區原值減除比例為30%,該工廠應繳納多少房產稅?
綜上所述,該工廠全年應繳納房產稅為16000萬元×(1-30%)×1.2%=134.4萬元


七、稅收優惠(小微企業普惠性減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發佈的《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資源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稅兩費”其他優惠政策的,可以疊加享受減半徵收。此項優惠政策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18年12月將某閒置的房產出租給某餐飲企業,租金為每月8000元。該公司2019年不轉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應繳納房產稅=8000×12%×12=11520元。

但是由於該農業發展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房地產減徵收,因此最終的房產稅應納稅額=11520×50%=5760元。


03 一圖看懂房產稅

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04 目前最全的房產稅稅收優惠政策

其他房產稅稅收優惠政策:

<strong>(除個別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總局文件,全國通用。浙江省的房產稅已減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稅收優惠

(一)政策內容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二)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

(三)政策執行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四)辦理方式申報享受。

二、新辦服務業暫免徵收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新辦服務業企業2年內免徵自用房產和土地的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省級現代 服務業集聚區內新辦服務業企業,3年內免徵自用房產和土地的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利用自有住宅新辦服務業企業,原有登記的房屋規劃用途不變,2年內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實施意見》(吉發〔2016〕6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執行。

三、體育場館稅收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四、房產稅困難性減免

(一)政策內容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且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1.企業停產、停業連續半年以上,停產、停業期間閒置未用的房產和土地:2.企業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3.國家、省政府鼓勵和扶持發展產業、社會公益事業和企業(公司)經營發生嚴重虧損自用的房產和土地;4.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免事項。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的其他情形,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範圍。

(二)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2.《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吉林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發佈,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2018年第12號修改)

(三)政策執行期自2015年2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核准享受。

五、增值稅未達20000元個體工商戶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未達增值稅20000元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自有且經營用(不含出租)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二)政策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推進服務業跨越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發〔2012〕33號)(三)執行日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執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專用房產、森工企業閒置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1.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2.對由於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閒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閒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重新用於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用於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

(三)政策執行期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暫免徵收房產稅。其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准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政策依據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2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產稅減按4%稅率徵收

(一)政策內容1.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二)政策依據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九、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1.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享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2.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比照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政策執行。

(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範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6年3月8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地下建築減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築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築工業用途的房產,以房屋原值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的房產,以房屋原值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2.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的通知》(吉財稅〔2006〕119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一、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二、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三、將職工住宅全部產權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1.對應稅單位依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將職工住宅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並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賬務,可免予徵收房產稅。2.對應稅單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職工住房使用權,房屋產權未轉移的,可比照(財稅[2000]125號)文第一條的規定辦理,暫免徵收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改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徵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659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1年8月23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5號)。(三)政策執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 暫免徵收房產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六、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七、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八、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三年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十九、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司法部門所屬監獄等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徵房產稅。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髮室、醫務室等,均免徵房產稅;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徵收房產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徵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徵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第二條辦理,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87)財稅地字第021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一、勞教單位的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87)財稅地字第021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87)財稅地字第029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結合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的性質,對其房產徵免房產稅問題,可比照對軍隊房產徵免稅的規定辦理。武警部隊的工廠,專門為武警部門內部生產武器、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員裝備、軍械裝具、馬裝具)的,免徵房產稅。武警部隊所辦服務社的房產,專為武警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徵房產稅。武警部隊的招待所,專門接待武警內部人員的免徵房產稅;對外營業的,應徵收房產稅;二者兼有的,按各佔比例劃分徵免稅,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武警部隊房產徵免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地字〔1987〕12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7年7月22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三、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處置不良資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閒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6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四、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房產免繳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五、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六、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七、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臨時性房屋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產、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免徵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1.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2.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政策依據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執行。

(四)辦理方式備案享受。

三十、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3年7月15日起執行。三十一、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房產稅

(一)政策內容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房產稅。

(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

(三)政策執行期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


05 附件:兩圖讀懂房產轉讓與贈與的稅事

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細品房產稅,稅率: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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