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农村饼哥


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前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在农村,土地都应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关于祖传土地,我国实行土地改革以后,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果多代人持续使用该土地,多代人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该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地是不允许抛荒的,如果连续多年抛荒,出现土地纠纷时,如果无证据证明土地权属时,该土地是应当归村集体所有的,想以祖传土地的名义占用土地,是行不通的。


蓝秦说法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在所有的解放区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3年,也就是到了1951年,全国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基本上全国的土地都进行了重新的分配,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这也就是说,在土地改革以前,不管土地是谁的,在土地改革以后,已经全部重新分配给所有的种地的农民,每个人都有了土地可种,当时分配土地的原则是,原来没有土地的,都可以分到同等面积的土地,那时候有那么一句话,叫“打土豪分田地”,从此,中国的土地制度就开始发生了变革,这也就是说,所谓的祖传的土地,把该分配给你家的分配给你家耕种之外,其余的都分给了没有土地的人!

后来成立了合作社,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在1957年,又成立了人民公社,这样,农村就有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农村组织形式,到了这个时候,农民除有属于自己的自留地外,其余的土地都分到了生产小队,也就是集体土地,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早已经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就不存在了,土地的权属在这个时候,应当说全部是国家的!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大的范畴上说,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从小的范畴上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也就是生产队的土地,都是在国家范畴之下的集体的土地,在这个时候,所谓祖传的土地,那就是一个荒谬的说法,也是不存在的,别说你拿不出所谓的证件,就是你拿出过去的所谓的地契,在土地改革中,解放前的所有的土地的地契也都全部做废了!

在1978年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又实行新的改革,实行了分田到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所有的土地又重新打乱均分,也就明确了土地的权属问题,所有的土地的权属都是村集体的,分到土地的农民只有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从解放以后到1978年这30年的时间里,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的土地也从生产队时候的大帮哄变成了农民自主种植自己的土地,而所谓他祖宗传下来土地的说法,只能是一个笑话而已!

中国土地的权属,就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才走上了正规的管理渠道,土地是国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都不是私人的,当然也就不是私有,放以前的土地权属,那只是历史的过去,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成没成立前的解放区的时候土地改革,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就没有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所谓祖传土地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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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如刘L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稍有点常识的人都明白,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体制下,土地私有制早被消灭,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没有一寸土地是私有的。像题主描述的这种情况,足以说明了涉事农民对法律的淡漠。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那时候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有些土地确实是农民们一辈辈传下来的,当然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主人会不断发生变化,因为那时候的土地是允许买卖的,许多败家子在日子穷困潦倒时会变卖祖上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也有一些农民遇有天灾人祸,为了活命,不得不卖掉部分土地,以换取保命的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在解放区就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有的地方深入开展了土改复查运动。到1951年,全国大部分地方结束土改,颁发了土地房产证。土改的作用是将地主老财的多余的土地拿出来,分给缺地少地的农民,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从这个角度上讲,建国初期农民拥有的土地还是私有制,有的确实是祖上传下来的,有的是从地主富农手中分来的。农民分得土地后,国家即认识到小农经济的缺陷,开始号召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条例颁布,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收归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成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参加集体劳动,从中进行分配。从这时候起,土地私有制就已经完全消除。即使祖上花钱买来的土地,也不再归私人所有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经营,但其土地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得使用权。就农村的宅基地来说,也和耕地是同步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需要建设时,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

就本题所描述的,村里有一块荒地,没有确权,荒了好几十年,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有另一村民站出来说是土地是他家祖传的,不允许建房。那说明这个自称土地是他家祖传的农民有点迂腐可笑。根据描述,这块土地应该是在村内,属于闲置的宅基地或者空闲地,真有可能是曾经是这家人祖上的宅基地。但是即使祖上遗留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也是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而荒废好几十年,并且没有确权,那这土地的使用权早也不再属于原主了,应该是村集体的。村集体完全可以批给其他缺房农民建房。不用说该村民拿不出证件来,即使拿出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申请后两年不建房,村集体就可以收回使用权。

像这种荒废几十年的老宅基可空闲地,即使是祖上传下来的,农民也不再拥有使用权了。何况,农民没有任何证件,总不能指山卖田吧?如果该农民拥有50年代的证件,现在又达不到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在申批上,或许可以优先考虑给他使用,算做旧房翻建。但该题所说,这块地荒废多少年,可见上面没有房屋,应该完全归村集体,该农民即使有证,也无权主张使用权了。


齐东晏子


其实以前确实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我祖上在清朝时期买了一百多亩田,后来到日本进中国还有,后来政府打土豪分田地给分了,据说我们村占三分之二都是以前我家买的地,本来以为政府要分给我们每户一定的土地,后来才搞明白原来土地都是政府的,我们只是帮政府种地的,我们家组训就是坚决不买土地和房子


啄木鸟ABC


我最近也遇到一件烦心事,现住的房子是我上学的时候镇上拆迁建的,家里穷,当时申请审批的证件是三间只盖了两间两层,剩一间石棉瓦简易搭的,现在想盖了,又不让盖了,我家房屋面积也不超标。而且附近刚好也有跟我家同时期申请的宅基地让盖了,不让我建的理由是已经有两间房屋住了。


原点一号


大家好!我是阿洪。

这个问题有可能存在下面两种情况:

1、这种土地有可能是村民长期将土地抛荒而行成的,以前有可能确实是人家的祖传承包地,只是弃耕的时间长了,很多人就认为是集体土地了,这种情况在我们老家也有,农村的土地普遍都没土地证,你叫他拿他也拿不出什么证件。


2、还有一种情况是这块地确实是集体的,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祖传的土地,其实村民也想占有这块土地。

就上面两种情况而言,阿洪有如下看法。

农村承包到户的承包地是不允许抛耕弃荒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耕地连续两年抛耕弃荒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这种长期抛耕弃荒的土地在农村比较常见,由于土地不值钱,农民抛荒了村委会不会管,村里面收回来也没人经营,于是就长期荒废无人耕种,实际上默认成为集体土地。那么这种土地一但出现土地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土地属于自己的有效证明,就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农民硬要说是自己家祖传土地无效,当然如果真是村民的主传弃荒承包地,村里面肯定有老年人知道这块土地的承包人,任何人想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都是不可能得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原则上要2/3以上村民同意,而且有偿占用,集体土地出让费归村集体所有。



总而言之,多年弃耕抛荒的土地,一但出现土地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明土地是自己的有效证明,土地只能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都不能无偿私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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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粑兄弟


农村的地随说是集体土地,但真正意义上来说,最少有一半的地是祖传的,在四九年全国解放时农村有一半的地是中农成份的农民。他们的地就是他们的祖先传下来的,有一半的地是大地主的地。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打倒了地主阶级,把地主家的地分给了没地的贫民,使农村土地按人平均占有。后来在五十年代大家都加入了当时的合作社,随着时代的变化五七年成立了人民公社。农村的土地就变成了集体土地。根据地的真实性质来说应当说祖传的成份比集体的成份多的多。


用户87751048672李长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根据地,就实行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对解放区根据地的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让每一个农民有地种,不再受地主的剥削。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革命。土地收为国有,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使耕者有其田。从此农民翻身得解放,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由于当时的生产力低下,也由于一些农民家里没有劳动力,一些农民家庭种地困难。为了这些困难家庭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成立了互助小组,帮助有困难的家庭。

在互助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从此,农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执行的是集体化的农业生产,为当时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改革开放以后,土地分田到户,实行了联产承包制。把集体的土地,重新承包给农户。从集体化的农业生产,又回到了家庭生产的模式,也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目前为止。不管用地的形式怎么变换,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是国家的和集体的。现在的土地确权,依然如此。

所以,村里的一块荒地没有确权,也是属于国家的和集体的。一农户说,是他家祖传的宅基地,不管他拿得出证据,还是拿不出以前的证据,都不是他的土地。

另外,农户在没有确权的荒地上盖房,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建房。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建起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冉兄认为,在没有确权的荒地上盖房的农户,在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盖房,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农户,是没有任何权利去阻止的。盖房的农户,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冉兄说事


回答,土地是国家的,交给集体管理,村民使用,但是,只有农户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力。对于农村土地己确权,每家每户土地都有试制,更有绘板图,是东西还是南北,左右靠谁,长宽尺度,拐角和零型上面注的都非常清楚,土地使用证内页都是一清二楚,现在余剩土地,农户说是他的,没有任何证据。对于非耕地,沟塘路坝,荒山,农户开荒地,一律属于国家的,交给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实行土地扭转租用,签上土地租用合同,期限多少年,每年交给租金费,双方按合同执行,若不交租用费,村集体有权收回,不能违约。国家和集体深入实际的清查,各个行政村和村民组都有多余土地,有的村民组不但十亩八亩,有的还有几十亩,全部收回,防止后患,产生土地纠纷,清查时依土地使用证为准,谁都扯不了地皮。


万则红


西门观点:农村的所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什么祖传土地属于自己。

题主在描述里说,村里有一块荒了几十年没有确权的荒地,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但有一个村民却说是他家祖传的土地,不让建。问,这块土地属于谁的土地?下面从几个方面讨论:

一、我国的三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区就开始了。当时叫“打土豪分田地”,实际上就是把少数地主占有的土地平均分给没有地的农民,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这段时间内,土地属于私有性质。

第二次土地改革,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2年。这段时间内土地属于公有制(集体所有制),耕作方式属于大集体作业,也就是农业社生产队。

第三次土地改革,从1982年至今,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

二、农村所有土地没有祖传之说

从我国土地性质讲,农村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除了房子属于祖传外,所有土地没有祖传之说,房子虽然属于私有财产,但下面的宅基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我们再来分析题主所说的情况,那个认为荒了几十年的土地是他家祖传的村民,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他家原来是地主,那块地解放前属于他家的。

然而,他家的这块土地早在第一次土地改革或者第二次土地改革中收归集体,早已不属于他家的私有财产,现在还以为是他家祖传的土地,有点可笑。

三、其他村民符合条件可以使用

那么,其他村民可不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子?从以上分析看,这块土地应该属于第三次土地改革时没有分配的土地,也叫机动地,每个村集体都有。

如果这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和耕地,谁也没有权利在上面建房子,可以作为小调整的机动地,分给人均土地极少的家庭,如果不属于基本农田,只要这个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由审批手续,就可以在上面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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