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二十一種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二十一種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處於關鍵時期,全省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貴陽市委、市政府關於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雲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法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不如實主動報告自己的重點疫區行程史、接觸重點疫區人員或確診人員情況,隱瞞疫病等妨礙疫情排查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不配合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幹部、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入戶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三、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在城區各主要道路和卡口對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員進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四、已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醫學觀察對象、密切接觸人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規定的;

五、確診病例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

六、不按規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七、舉辦節慶活動、聚會宴會等人群聚集活動,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拒不執行停業、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規定的;

九、散佈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等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製售假劣藥品、假劣醫療器械、假劣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二、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十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

十四、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十五、故意堵塞交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實施其他擾亂交通秩序行為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六、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干擾疫情防控,妨礙公務的;

十七、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十八、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違反規定進行活禽交易市場、活禽宰殺點經營的;

二十、拒不配合小區、村寨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小區、村寨封閉式管理檢驗、登記工作,擾亂工作秩序的;

二十一、實施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對有上述行為的,除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貴陽市公安局雲巖分局 86822110


中共貴陽市雲巖區委政法委員會

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

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

貴陽市公安局雲巖分局

貴陽市雲巖區司法局

二0二0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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