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第二批查辦的涉及防護用品的違法典型案件!有人違法經營數額較大,涉嫌犯罪,案件將移交公安機關

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涉及防護用品的違法典型案件通報(第二批)

太和縣第二批查辦的涉及防護用品的違法典型案件!有人違法經營數額較大,涉嫌犯罪,案件將移交公安機關


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繼續加大對非法經營口罩等與防疫有關的防護用品的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非法經營防護用品的違法行為,現繼續公開曝光第二批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2月1日,我局根據舉報線索,經調查得知,當事人陶某1經銷的“飄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為涉嫌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飄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共購進20件(10000只/件)涉案“飄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進價4500元/件,銷售價為5500元/件,通過微信等渠道已銷售19件,當事人剩餘的部分口罩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其銷售額10.45萬元,違法經營額共計11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鑑於當事人的違法經營數額較大,涉嫌犯罪,我局依法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二:

2020年2月1日,我局根據舉報線索,經調查得知,當事人陶某2經銷的“飄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為涉嫌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飄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共購進20件(10000只/件)涉案“飄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進價3300元/件,銷售價為4500元/件,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額9萬元,違法經營額9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鑑於當事人的違法經營數額較大,涉嫌犯罪,我局依法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三:2020年1月30日,我局根據舉報,組織執法人員對太和縣雙浮鎮誠信食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愛特牌”84消毒液未明碼標價,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已構成經銷商品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共購進84消毒液30瓶,進價8元/瓶,售價10元/瓶,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300元,違法所得60元。我局按照執法辦案程序,於近期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3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2020年1月30日,我局根據舉報,經立案調查得知,當事人太和縣洪山鎮何影百貨店共購進普通防護口罩100袋(10只/袋),進價6元/袋,其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價150%,以1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已售出67袋,違法所得603元,貨值金額1500元。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月7日,我局按照執法辦案程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3元、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罰款301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2020年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汪某東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正從事普通勞保口罩銷售活動。經立案調查得知,當事人銷售的口罩系從桐城市雙仁勞保用品廠購進,以490元/件的價格銷售了4件,違法所得共計960元,其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局按照執法辦案程序,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於近期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6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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