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稷山县人民法院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稷山县公安局 稷山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深入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疫情防控部署,维护我县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健、疾控、医疗、公安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严厉打击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依法采取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如果故意隐瞒行程、不报备不隔离,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与他人接触,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

五、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人群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明知自己不履行报告、隔离等防疫义务可能导致病毒传播,却仍然出入公共场所,在超市、电梯、社区等公共区域做出危害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拨打110电话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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