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藥業旗下合肥某藥店不明碼標價 成價格違法典型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1日訊 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疫情防控期間第三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件,希望廣大經營者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誠信經營,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丰原药业旗下合肥某药店不明码标价 成价格违法典型

其中案例四顯示,1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豐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合肥裕豐花連鎖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2020年1月27日銷售的歐潔脫脂棉球(50g/包)、科邦一次性橡膠手套、徐衛脫脂棉(醫用)、板藍根、體溫計不明碼標價。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徽豐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合肥裕豐花連鎖店屬於安徽豐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旗下的連鎖店面。安徽豐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則是安徽豐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豐原藥業”,000153.SZ)全資子公司。

豐原藥業繫於1997年8月12日經安徽省體改委皖體改函字(1997)59號文批准,由安徽省無為製藥廠、安徽省巢湖蜂寶製藥廠(已更名為安徽省巢湖蜂寶製藥有限公司)、安徽省無為縣騰飛醫藥包裝廠、安徽省無為縣印刷廠和無為縣經貿建築工程公司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2060.4萬元。1997年8月30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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