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抗“疫”丨平安在行動】海東市平安區公民法律責任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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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抗“疫”丨平安在行动】海东市平安区公民法律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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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書

關於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公民的法律責任告知書

市民朋友們: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省、市黨委、政府及區委、區政府緊急部署,採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根據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為進一步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措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現將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級響應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指揮部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公務的,如抗拒隔離、以暴力方式逃避隔離等,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4.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各級政府通告、決定、命令等規定的防控措施要求,雖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但不聽勸阻仍然參加各種集聚活動,公安機關給予治安或行政處罰。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5.如果確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指令,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如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8.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搶劫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9.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10.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種行為是嚴重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0條的規定,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望社會公眾嚴格遵守各級政府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中共海東市平安區委全面

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海東市平安區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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