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抗“疫”丨平安在行动】海东市平安区公民法律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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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公民的法律责任告知书

市民朋友们: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省、市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紧急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根据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将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各级政府通告、决定、命令等规定的防控措施要求,虽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集聚活动,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5.如果确诊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8.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抢劫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9.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望社会公众严格遵守各级政府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全面

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海东市平安区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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