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三章 監測、報告和公佈?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三)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四)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第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公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重大動物疫情。

第二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集病料,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病料。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擴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重大動物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燬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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