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应慎用处罚措施


防控疫情应慎用处罚措施


在本次疫情发生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医护人员和很多志愿者不顾一切冲锋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为我们构筑了一道生命的防线,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不法商贩趁机大发"国难财",从而出现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丑陋行为。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总书记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保障疫情防控。

在疫情防控中,确实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现象,如拒绝管控、传播谣言、泄露个人信息等。在全国所有省份面对疫情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背景下,实际上意味着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每个个体,都是"参战者",都要在其中各司其职。一旦出现哄抬物价、拒绝管控等行为,就属于战争中的"叛逃者",对于这些干扰抗击疫情的行为,当然要严肃惩处。没有法律作后盾,不以法律的名义、法律的形式加以介入,采取措施,就无法形成威慑,惩治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然而,运用法治思维保障疫情防控并不是说,对于所有的不法行为,部分情节、部分性质,都要进行严厉打击、从严打击。总书记在前述讲话中同样强调,同时,各地在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时,也要坚持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若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们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等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对违反行为的打击,要坚持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这是运用法治思维保障疫情防控的另外一个重要维度。在打击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此维度,单纯地只看到严厉惩处不法行为方面,有时候可能适得其反,其既不能"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不能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遗憾的是,目前似乎已经出现了类似实例。

根据澎湃的报道,湖北洪湖是某大药店以0.6元每只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38000个,以1元每个的价格进行销售。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其销售价额度差已经高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文件规定的15%的标准,涉嫌哄抬物价,最终没收其违法所得13210元,并罚款42630元。

另外一个案例是:昆明官渡区某文具经营部当事人1月26日从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价格购进5包口罩,并以每包30元的价格销售了两包,获利4元。该行为被昆明市场监管局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罚款6000元。

就上述两个案例而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就没有遵循比例原则,相应的处罚行为同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额明显不成比例。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一旦背离了此原则,其带来的问题就是:不仅没有达到惩治和威慑的目的,相反,还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潜在危害。以第一个案例为例,在口罩市场明显紧张的背景下,湖北洪湖该药店的售卖价格差尽管超过了湖北省相关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最高比例,但是,其超出的幅度并不大,售卖的价格也是合理的。而惩治该药店所带来的潜在后果却可能是:该区域可能再也没有药店原因购进口罩并面向公众销售了。如果民众不能通过适当的渠道够到起防御作用的口罩,防控疫情就会出现明显的漏洞。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惩罚一个药店,带来更大危害。而此种潜在危害,显然是相关行政机构在执法时所没有预料到的。

而就第二个案例而言,尽管文具经营店当事人没有资格销售口罩,但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势下,其从朋友处购进有效的口罩并微利销售的行为,其实是一件基于善意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适当的,违法性极为轻微。对于这样的轻微违法行为,单纯的口头警告已经明显足够。没收4元违法所得并罚款600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此种执法行为既有悖行政执法伦理,更有损社会道德的有效形成与传播。

总之,运用法治思维保障疫情防控,实际上蕴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我们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比例原则也不能忽视,也也需要遵循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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