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後,房子就真的保不住了嗎?

raoyaoting


您好,依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即不申請行政複議(60天)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有權時效期一過,依法強制拆除。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此文書內是否寫明老百姓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老百姓救濟的途徑,即使是違建的話,相應主管部門在時效期之內強制性拆除的,屬於嚴重程序違法。老百姓提起復議及訴訟也是很好救濟途徑,臨時終止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從而給老百姓喘息的機會和自救的機會。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常見於徵地拆遷的項目中。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拿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那一刻,內心是非常焦慮和恐懼的。因為通知書中都會說,請限於某月某日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除。當然,不會有誰會自己把自己的房子給拆了,那麼是不是就意味著自己的房屋會被強拆呢?

實踐中,確實有很多剛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書,隨即就被強拆的現象。且強拆過後還不予補償,這會讓被拆遷人遭受巨大的損失。

那這樣的做法合法嗎?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後,是否意味著房子就真的保不住呢?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得知道“責令限期拆除”的由來。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責令限期拆除,只能針對於違法建築。意思就是說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才能下達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是合法合理,那麼久沒有被強拆的理由,自然也不該有責令限期拆除這回事。

至於違法建築的認定問題,這是另一個話題,在此不展開敘述。那如果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以後,是否就意味著房子就一定會被拆呢?

在徵地拆遷中,為了達到高效低成本的拆遷目的,行政機關下達的限拆通知數量遠超過平時,甚至部分行政機關以此為要挾進而逼拆、強拆。在這樣的前提下,程序上必然會存在極大漏洞。反饋到實際拆遷中的現象就是對違法建築認定程序的合法與否。排除這個問題,更為明顯的是作出限拆的主體、限拆日期、限拆文書送達以及文書內容等,在實踐中都存在著極大的違法性。

對此,《行政強制法》第44條有規定:被徵收人有權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暫時中止強制拆除的推進。

也就是說,即使到了文書作出後6個月內的最後一天,行政機關也無權徑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須等到起訴期限屆滿後再推進催告、強制執行決定程序。實踐中那種今天貼出文書,明天就來強拆的做法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當事人自然有法定救濟的權利。即:

1)行政複議:被拆遷人應當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60日向相關政府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如不服複議決定,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所以,如果行政機關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應當提出抗辯。

2)行政訴訟:如果被拆遷人不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那麼應當在收到決定書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在明律師最後提醒大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一定不要慌。一步一步縷清程序,找出徵收方的違法點,進而複議或訴訟,也是有很大可能能保住你的房子的。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徵地拆遷過程中,徵收方慣用的一種手段,更是行政主管部門強拆的敲門磚,此決定的背後意義非常巨大。當老百姓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時候,如何辨別其文書的合法性事宜呢?是否行政主管部門做出此文書,我們就沒有辦法了呢?我們的房屋就任人宰割?這是需要我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假如以拆違代替拆遷,本身徵收方的目的不恰當,以此手段迫使老百姓籤拆遷協議的話,本身決定書違法性所佔比重很大。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剖析一下,如何在法律角度上辨別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相關文件是否屬於違法,老百姓在什麼情況下有權拒絕?

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做出用途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針對違建房屋而做出的,並不能似是而非,因拆遷補償協議未達成而用其拆除決定法律手段。那麼,從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用途在哪?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有關部門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有關部門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有關部門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從以上我們不難看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做出是基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針對違建而制定的,如果我們的房屋屬於合法情況下,老百姓在此情況下有權拒絕。行政主管部門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律司法強拆一途徑,也是唯一的合法途徑。

更多徵地拆遷資料:bjybcp。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為您保駕護航!

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做出的部門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文書時,我們要注意是哪級主管部門做出的,做出的主體是否適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假如房屋所在位置與做出主體之間不適格,老百姓在此情況下有權拒絕。

依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依據《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城市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拆除。

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綜合執法局責令拆除。

三、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內容

老百姓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時候,我們仔細閱讀文書的內容,針對內容所敘述違建房屋的位置、面積、法律依據是否適格。違建的認定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反之,老百姓在此情況下有權拒絕。

四、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的方式

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送達的方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實踐中,送達部門多數張貼在受送達人的房門或者牆上,此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受送達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追究其程序違法。老百姓在此情況下有權拒絕。

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否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依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即不申請行政複議(60天)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有權時效期一過,依法強制拆除。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此文書內是否寫明老百姓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老百姓救濟的途徑,即使是違建的話,相應主管部門在時效期之內強制性拆除的,屬於嚴重程序違法。老百姓提起復議及訴訟也是很好救濟途徑,臨時終止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從而給老百姓喘息的機會和自救的機會。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醒廣大老百姓,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相關文書時,立刻馬上提起法律程序救濟是老百姓最佳選擇途徑。法律是有訴訟時效期的,時效期一過,老百姓就喪失任何權利。維權莫要等、拖,最好的防守永遠是進攻。及時諮詢委託專業拆遷律師團隊是你不二選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必須拆嗎?怎麼拆?自行拆除住了多年的房子,補償多少?等被人強制拆除,又會如何?此時,你可能一頭霧水,心亂如麻。等冷靜下來,一家人坐在一起討論許久也沒有結果。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需要弄懂“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的由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從該條例可以看出,限期拆除主要是針對違法建築。

從相關法律條款看,如若房屋屬於違法建築,被拆遷人也理應配合行政決定。但是該法規在實踐中,會被一些人用的變了味道,一些被拆遷人不明所以地就“被違建”了。

究其原因,是由於部分政府機構為了能夠以較低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達到拆遷目的,因而採取了一些並不合法的手段。很多時候其實在期限拆除通知書下達之前,該房屋就已經被確認為違法建築了,但是這個認定結果是由誰來認定的?何時認定的?怎麼認定的?這就不得而知了,然而正是這種操作的不透明,導致了其中大有蹊蹺。

很多情況下,從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到整體拆除的時間間隔都不會太長,在房屋所有人還未反應過來就已經失去了唯一的籌碼,也正是由於這樣,維權過程顯得異常艱難,最終能拿到的拆遷補償款也不盡人意。

那麼您應如何識別、應對這些套路。

<strong>

第一招

以快制快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簡單的對這條法規進行解釋就是我們以快打快,要在房屋拆遷通知到到來的15日內提起訴訟,這樣做首先可以保證房屋不會快速地被拆掉。如果訴訟結果認定房屋合法,那麼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協商,通常來說,這樣會大大地提高被拆遷人所獲的拆遷補償。

第二招

尋求警察幫助,保留證據

常言道,有困難找警察。如若被拆遷人還沒來得及起訴,拆遷方就來強拆,此時被拆遷人要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無論警方是否出警以及出警後有怎樣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後期維權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支撐。此時,被拆遷人一定要做好一件事情,那就是要保留好證據,這將成為日後維權過程中的重要證據之一。

第三招

尋找專業人士幫助

凡事都有快捷有效的方法,“以快打快”是最佳的處理方式。但由於許多被拆人法律意識薄弱,耽誤了訴訟時效,錯失了維權的最佳時機,等到行政機關依據該限拆通知拆除房屋時,只能追悔莫及。所以,我們建議,被拆遷人在收到通知時務必要引起重視,必要時藉助專業律師的幫助,以防錯過維權時機。

最後,還要提示一點,如若行政機關作出的通知是合法合理的,被拆遷人應該主動配合行政機關工作,切勿非法、暴力抗拆。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責令限期拆除,只能針對於違法建築。意思就是說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才能下達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是合法合理,那麼久沒有被強拆的理由,自然也不該有責令限期拆除這回事。

解決方法是通過行政複議:被拆遷人應當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60日向相關政府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如不服複議決定,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所以,如果行政機關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應當提出抗辯。行政訴訟:如果被拆遷人不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那麼應當在收到決定書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楊念平律師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證明了建築物、構築物被認定為違建。但對於房屋建築是否確實屬於違建、認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資格以及認定依據和認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有待考究。因此,收到限拆通知並不必然導致房屋會被拆除


詳細解析

1、違建概念: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2、違法建築包括:(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3、認定主體:違反城鄉規劃認定主體應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級或者市級的規劃局);違反土地管理、土地規劃的違法建築認定主體:應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

4、認定程序: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5、強拆制度:強制拆違必須由拆違決定作出部門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該在強制拆除七日前發佈通告由拆違實施部門具體實施。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拆違行為必須以當事人在決定確定的拆除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為前提。


相關建議

1、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無證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及權利有清楚的認識,在拆遷過程中關注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拆遷程序等是否有違法之處,以做到有備無患。如果有自己無法判斷的問題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人士,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一定要重視,不能拒絕簽收也不能放任不管。對於拒絕簽收,對方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有簽收,就不產生效力


3、救濟途徑:

1)行政複議:被拆遷人應當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60日向相關政府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如不服複議決定,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所以,如果行政機關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應當提出抗辯。

2)行政訴訟:如果被拆遷人不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那麼應當在收到決定書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法律實務


您好,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即不申請行政複議(60天)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有權時效期一過,依法強制拆除。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此文書內是否寫明老百姓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誠略律師事務所


不會幹別的,就知道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