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飛機拋扔硬幣致航班取消安徽安慶一乘客被判賠償12萬餘元

第一次乘坐飛機的陸某在登機時,為祈求平安向機身方向拋扔1元面值硬幣2枚,導致航班取消,實施故障排除,全體旅客滯留。近日,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陸某向原告雲南祥鵬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鵬航空)賠償損失123358元。

2019年2月17日14時40分,陸某從池州市貴池區來到安慶市天柱山機場,乘坐祥鵬航空承運的安慶至昆明8L9960航班。在登機過程中,他將2枚1元面值硬幣扔向飛機機身方向,其中一枚硬幣落於飛機機身下方,另一枚硬幣落於左側發動機前方約1米處,造成該次航班取消,全體旅客滯留機場。祥鵬航空對飛機進行排除故障、維修,並安排旅客過夜住宿和航班補班飛行運送旅客,因此產生了排除故障、維修、旅客住宿、延誤補償等費用共計123358元。

事故發生後,安慶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對陸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收繳1元面值硬幣2枚的行政處罰。

原、被告雙方就相關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祥鵬航空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陸某賠償損失123358元。

被告陸某在法庭上辯稱,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他的行為沒有造成飛機故障,原告應及時安排其他航班運送旅客從而節省旅客滯留的費用。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是第一次坐飛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機場廣播沒有播報提醒旅客注意事項,亦有一定過錯。事後已受到行政處罰,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家中經濟困難,請法庭酌情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祥鵬航空提交的照片及情況說明,被告陸某拋扔的2枚硬幣落於飛機機身及發動機附近,依據事發時的情形以及正常人的理性判斷,不能排除有其他硬幣落入機身或發動機的可能性。為了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祥鵬航空及時對飛機進行排除故障和維修具有合理性,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滯留旅客的食宿補償等費用應由被告承擔。硬幣並非乘坐飛機時禁止攜帶的物品,即使祥鵬航空發現被告隨身攜帶了硬幣,亦無提示說明的義務。而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其向飛機拋扔硬幣可能導致硬幣落入機身或發動機的情況,法院對被告提出的原告未盡提示提醒義務從而具有過錯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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