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雲南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2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司法廳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月1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場新聞發佈會,就《通告》相關內容回應社會關切。


雲南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當前,雲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早發現、早報告、早排查、早隔離、早治療、早預防”是控制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但是,一些地方發生了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人員不如實報告情況,確診者、疑似者不服從管理的案(事)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擾亂了社會秩序,有的構成了違法犯罪。這些行為增加了傳播感染的風險,給社會造成了重大隱患。


雲南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在發佈會現場瞭解到,《通告》共八條,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申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情況,強調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第二部分進一步明確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攜帶者、疑似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違反隔離觀察、隔離治療規定,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條明確了房屋承租人、旅店業經營者、復工單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履行的主動報告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雲南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針對現階段大量人員返程、企業復工復產的情況,明確告知廣大公民應當遵守的疫情防控法律規定,以及違反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重點對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法律適用作了進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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