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復工就“失業”,疫情期間,企業到底該不該裁員,這樣違法嗎?

由於新冠病毒的來襲,使得全國人民度過了一個漫長的春節,從早先國務院發佈通告從1月31日延長假期至2月2日,再到如今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多省市在將假期延長至2月9日以後。

這次疫情影響的絕不只在於個人,對企業的影響更大,給企業帶來的危機不僅是幾個月掙不到錢,還有每個月固定開支的壓力。

剛復工就“失業”,疫情期間,企業到底該不該裁員,這樣違法嗎?

因此,難題出現了,在企業收入大幅縮水的情況下,還要大額支付職工的工資保障,企業到底該不該裁員?

一,如何妥善處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問題人社部發布的通告表示: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剛復工就“失業”,疫情期間,企業到底該不該裁員,這樣違法嗎?

二,對於疫情期間企業能否裁員,《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剛復工就“失業”,疫情期間,企業到底該不該裁員,這樣違法嗎?

無論是人社部印發的通告,還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都在儘可能的保護大家,都希望大家可以度過難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