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也可能打輸了官司


有“理”也可能打輸了官司

文明的社會需要法制的保障,法律成為經濟生活中人們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當人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人們會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這個武器,走上法庭討個說法。隨著打官司的增多,說明人們對法律寄予了厚望。

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碰到一些老上訪戶,他們沉浸在自己的世界裡,只講自己的"理",聽不進別人說的理。法院沒有支持自己的"理"就是"司法不公",是收受了對方的禮來對方自己;律師分析案情,沒有順著他的"理"說,就認為律師水平底,就去投訴律師。出現這樣的情況,律師是沒有辦法把"理"理清楚的。如此一來,他們認為有"理",但卻會打輸了官司。

一、自己所認為的"理"與訴訟另一方認為的"理"是相互衝突的,自己認為有"理"的,訴訟另一方往往認為是無"理",有的甚至認為是在胡攪蠻纏或是在無理取鬧。

二、自己所認為的"理"應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否則法院不會支持。現實生活的複雜性,人們在行為之前,多數是不會想到要打官司的,到真要打官司時,往往已時過境遷,收集不到很完備的證據。自己所認為的"理"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司法機關無論如何是不會支持的,這是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

(三)自己所認為的"理"與法律上認可的"理",以及讓審判人員認可的"理"是有偏差的。

如甲方向乙方借1萬元現金,乙方也確實向甲方交付了1萬元借款。但乙方沒有向甲方索要借條,也沒有其他證人或證據。而甲方又拒不承認向乙方借過錢。在此種情況下,乙方是無論如何也打不贏官司的。此時乙方看似確實有"理",但乙方通過法院確實打不贏官司。法官認可的理,一定通過證據證明了的理,這是司法機關所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