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因此一般勞動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但是地方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於特別規定。

剛開始,大家以為只要上班期間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傷。其實不然,上班期間包括路途得肺炎,並且認定為工傷的,只限於為疫區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組,感染了自然是工傷,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只能算病假。

我們可以看到,從工作內容看,一般是從事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從事其他工作過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傷認定。

從主體上看,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包括司機、後勤等,並不非常具體。

最後必須是本職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


曹鋒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聊聊一個大家可能對於工傷的一個誤會。

工傷工傷,望文生義就是“因工負傷”,當然這裡的“傷”泛指疾病、受傷甚至死亡等等。

可是,是不是但凡和“工作”扯上關係,都能算工傷呢?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上對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規定的主旨大都是涉及到“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這三個關鍵因素。這也是為什麼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認定了在這次抗擊疫情過程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感染病毒,應認定為工傷。

因為這充分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關於工傷認定的立法原則。

其次,我們來看看關於上班途中工傷的認定

上下班途中,本身並不屬於“工作時間”,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中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我們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strong>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有兩個構成要件:

  1. 非本人主要責任;

  2. 發生交通事故

也就是說,我自己在路上走被樓上的花盆掉落砸傷了,不算工傷;

我和別人發生車輛碰撞,認定我負全責,也不算工傷。

這樣的規定,看起來苛刻,其實不無道理。排除本人責任的事故,杜絕碰瓷;排除其他受傷原因,也是因為只有使用交通工具才是上班途中的必經途徑,交通事故也算的上“工作原因”,而其他意外則不然。

那從這個角度來看,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完全不符合這兩個要件,自然不可能被定成工傷。

這場誤會的開端……

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發佈了《轉擴!

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這樣一條推送,其中就有這樣一條:

法律問題: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解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樣的解答,籠統模糊,很容易給讀者造成誤解。

而事實上,我國如今只有上文提及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病毒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甚至也非常狹窄地定義為“履行工作職責”時,也存在一些實際界定的問題:

比如是否包括吃飯、通勤時間?

比如如果不是感染科醫生,而只是在自己科室面診了一個當時未確診的病人導致感染,是否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呢?

連醫護人員都可能存在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更加不要說普通勞動者了。

更何況,就算真的如圖中所說,具體司法實踐時,又該如何界定是否“因為工作原因”而感染呢?

如果是在上班路上去早餐鋪買早餐感染的呢?

如果是下班去菜場買菜感染的呢?

具體的感染時間節點根本無法確定,只是因為“上班途中”就定義為工傷,顯然不那麼合理。

那是不是普通勞動者就不存在感染病毒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呢?

答案同樣是否定的。

普通勞動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第一種,工作期間,因感染了這次病毒並突發死亡或病發後在48小時內死亡

這正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而實際上,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工作時間在崗,猝死或病發48小時內死亡,都會被認定為工傷,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自然不例外。

  • 第二種,被派往疫區出差

工傷的認定,和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地點密切相關。

像《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第一款第(四)項就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指派員工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之前也有過員工被派往非洲工作感染了當地傳染病。法院並沒有再細究具體員工染病的時間節點,而是依據該員工工作環境的特定性,認定是因工作原因產生的傷害,屬於工傷。

這樣來看,疫區出差,自然可以被認定為因工作原因染病,應定為工傷。

疫情當前,人人自危。如今復工的企業只會越來越多,我們一定要做好自我防護,儘可能防患於未然。

希望這場疫情早點過去,讓我們可以重新擁有“工作自由”。


蟹肉的職場星球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瞭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於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於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於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於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不屬於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後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夜郎春秋


隨著各地陸續復工,很多人產生了擔心和疑惑:在疫情期間,職工在上下班路上,如果乘坐公共交通,不排除車上有病毒攜帶者,有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那這算工傷嗎?答案是否定的:職工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

一、 關於工傷和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工傷的定義和範圍

工傷亦稱“因工負傷”、“職業傷害”,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規定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國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

當職工發生因公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在事故發生30日內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1年內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 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 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社會保險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或工傷發生在繳納工傷保險之前的,用人單位應自己承擔並向職工支付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相同的費用。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還可以按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標準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分別為本人7個月至27個月的工資。一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可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按傷殘等級不同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5%至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2010年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的條例主要包括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

  •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主要是指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條規定,當前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肺炎期間感染的,應認定為工傷。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工傷保險

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這個規定中可以看出,醫護人員在預防和救治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屬於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二)其他人群的有關政策

1.如不幸被確診為新型肺炎,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1月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該文件規定:一是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確診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四是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減輕醫療機構墊付壓力;五是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

仔細解讀這一政策,在醫保等規定支付之外的醫療費用部分,實際是由財政採取補助形式來實現全免費,患者個人並不需要承擔醫療費用。

2.如不幸被確診為新型肺炎,在醫療期內可停工治療

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各醫院用的名稱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書等就是員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據。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疫情防控重在防護

疫情還未結束,但為了經濟復甦,不要遭遇黑天鵝,企業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逐步復工也是趨勢所在。作為員工來說,上下班途中自覺做好防範措施才是最靠譜的事。如乘坐地鐵、公交時,應從地鐵口排隊或公交車站等候時開始,全程佩戴口罩,中途不能取下。口罩的種類選用上,一次性醫用口罩即可。公共交通上要摸扶手,可以戴乾燥的手套,下車摘掉後馬上洗手。每天記下自己的行程時間,萬一真的出現不舒服,要主動報告行程。


總之,在這場新冠肺炎防控戰中,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戰士。不管是企業,還是員工,都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企業要做好辦公場所的預防防控措施,但員工也不可因此而過度依賴單位,甚至把責任推給單位。務必要自覺自律,做好自身的防護工作,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相信困難總會過去,在我們萬眾一心下,疫情很快會被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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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因之夢廖廓


因為《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僅代表個人觀點


書山騷客


我是成長新視點,回答問題看法。

上班路上被感染疫情,算工傷。

工傷認定與是否疫情沒有關係,疫情也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工傷認定首先確認的是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是否屬實。也就是勞動者與企業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形成真實的勞動管理關係,這裡的說法有點繞,簡單直白的說,即使你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如何你能夠拿出並證明自己在該單位工作的考勤、工資憑證等,也算真實性的勞動關係。

職工上下班途中,在常規的路線上遇到事故傷害和其他國家行政規定的,都算工傷。

其中,最典型的是武漢中心醫院眼科李文亮醫生,因為抗擊疫情而病逝,國家人力資源和保障機構在第一時間,就表示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最好的例證

2019年工傷管理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明確規定。

常規工作情況,國家對工傷認定有明確規定。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外出出差等等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對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上班途中,這個途中是有條件約束的,不是說只要你去上班,無論是從哪裡走,怎麼走都算為工傷。也就是有一個基本的框架範圍或者上班的路線,超出異常範圍的,則不會認定為工傷。


舉個例子進行說明:

1.在城市內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舉例說明。

以上圖為例,假如小A家居住在經四路和緯二路交匯處的“昌隆駕校”,他上班的地點在緯三路和經四路的交匯點“現代教育書店”。那麼他上班的路線,常規的就是沿著經四路朝北直走上、下班,如果附近有個超市,順帶彎過去買菜回家也可以。這這樣的道路範圍發生的交通事故,算工傷。

假如,小A不走上面的路線,他從經四路朝南走到緯一路,向西繞到華陽路和緯三路交匯點的“志達小學”位置,而後沿著緯三路向東去“現代教育書店”上班。期間,他在華陽路發生了交通事故,這是不會被認定為工傷的。因為他的行動軌跡,超出了正常的交通路線範圍。

2.兩個城市之間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舉例說明。

同樣,以小A為例,假如他家住在漯河,他在鄭州上班,那麼他上班的路線就是沿著京廣線向北走,從漯河出發經許昌到達鄭州即可。如果,他從平頂山或周口方向繞到去鄭州,則不屬於正常上下班的路線。如果是在平頂山或周口發生的交通事故,則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假如是小A故意違反交通法規,被判為全責的,則不會被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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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浩公律所王浩公律師解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

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秦嶺頻道


明確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屬於工傷。

關於這個問題, 很多律師朋友都給出了明確的答覆: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屬於當前《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範疇的。

因為條款的規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問題背後的真相:真正想問是什麼?

首先,因為疫情的擴散的不確定性,讓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這個問題背後真實的心聲,或許是:

在如此嚴峻的局勢之下,我真的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擔這份不確定的風險!

其次,儘管大部分人都已經清楚地意識到“覆巢之下,絕無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有責任”的道理。

但是,出於本能的抗拒,還是會產生憤怒與無辜感:這不是我的過錯,為什麼要我來埋單?我不喜歡這種被迫無奈的感覺,最好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與後果。

因為認定責任不屬於自己,所以希翼後果也最好有“其他人”來承擔。

試想,如果換成上班路上被傳染了流感,還會有人問算不算工傷嗎?應該不會吧。

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與公司無關,所以我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到底,誰才是生命安全的守護者與責任人?

在大環境中瀰漫的焦慮與恐懼的推動下,容易讓人失去內心真正的判斷: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應該由誰來守護?

自己的生死麵前,到底誰是第一責任人?

在“惡劣”的環境中,讓自己生存下來是誰的事情?

是警察嗎?是醫生嗎?是企業主嗎?……

不。

他們只不過是“災難”面前,衝在前方的勇士;他們是用行動在點亮人間的光與愛;他們為我們能夠保持歲月靜好的負重前行,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保護傘”。

而真正應該為自己負起100%責任的那個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沒辦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討伐除了浪費口水,動搖情緒之外,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辦法做好防護工作,減少與他人的接觸,做個安靜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為你埋單,也無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護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責任監護人,事事小心,處處留意,才是不二之選。


心理諮詢師一米


其實在當前疫情特殊情況下,現有法律規定並未涵蓋,我查了一下,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針對《通知》有幾點疑惑:

一、 對於“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如何界定?即使是醫護人員,如果從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認定?如骨科、眼科等。

二、 不是醫護相關職業的,比如快遞員、售貨員等如果復工後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嗎?對於生產生活必需品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復工的員工因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認定?

三、 一般企業復工上班的員工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認定為工傷?小編認為可能性很小,一方面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算作工傷,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種意外事件和意外傷害。就造成了在實踐當中對這個問題的認定並不統一,參考主流觀點普遍認為其他職業感染新冠肺炎應該不算工傷。另外一方面,新冠狀病毒肺炎潛伏期很長,當被檢查確認感染後,很難認定員工是如何感染或上班期間造成的;即使是上、下班、外出業務辦理、出差等途中被感染,這種風險完全由單位或者企業承擔,也不特別合理,在疫情期間,企業停工停產,意味著一季度有很多企業將處於零收入狀態,那些只能面對面線下開展業務的服務行業如餐飲、旅遊、航空、影視、教育等行業將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再承受這樣的負擔,豈不雪上加霜?

說了這麼多,大家心裡都沒底吧?所以小編認為希望相關部分儘快出臺或補充說明,不能含糊,不能給人無謂的希望,讓大家做到心裡有數,減少不必要的誤會和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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