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應對(中)

隨著前期“新冠肺炎”疫情不斷髮展,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諸如延遲復工等重大防控舉措,民間各界也積極響應,取得了很好的防控效果,同時疫情也給各行各業帶來不同的影響和改變,基於建設工程人員高聚集、大物流的特殊性,在疫情存續期及結束後一段時期內,部分建設工程合同在履行中會遇到障礙,面臨復工談判、工程延期、費用索賠、解除合同甚至訴訟(仲裁)等糾紛。這就需要合同各方高度集中智慧,具備同理心,攜手共度難關,同時做好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在維護好合同各方關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本文共分為上、中、下三篇,我們根據涉及“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的法律法規及法院判例,從12個方面梳理疫情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影響,供合同各方應對參考。


上篇


1、疫情對合同履行有何重大影響


2、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條款


3、不同條款下司法實踐結果有何不同


4、合同各方有哪些共同法定義務


中篇


5、約定責任、法定責任的優先性


6、工期延誤的責任由誰承擔


7、造成的費用增加如何分擔


8、總承包方從哪幾個方面進行風險規避


下篇


9、建築企業進行索賠應遵守哪些程序性要求


10、建築工程合同如何解除


11、如何主張訴訟(仲裁)時效的中止、延長、中斷


12、疫情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有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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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定責任、法定責任的優先性

一是關於費用增加的責任承擔需按合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下的約定,也就是說無論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建築企業可調價或索賠的具體範圍仍應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確定。例如合同已明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價格不予調整,則會對企業要求業主予以費用補償造成障礙,當然,相關約定是否有效還要具體分析。

二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不可抗力下如何承擔責任,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版)的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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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期延誤的責任由誰何承擔

根據《民法總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不可抗力為工期延誤的唯一原因,則工程承包方應當以此作為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此時承包方不用承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的視為工期不順延,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因此在疫情發生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此外若雙方未能就工期延誤天數達成一致的,可申請進行工期鑑定。

但不可抗力免責範圍必須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其他因素導致的工期延誤遵循原因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合同各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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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的費用增加如何分擔

如果在合同中未對不可抗力的費用分擔作出約定,可參考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版)的示範條款,具體如下:

一是“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二是“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三是需要注意的施工單位不能就利潤損失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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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承包方從哪幾個方面進行風險規避

一是主張情勢變更:疫情影響下總承包方工程建設成本增加,導致利潤下滑甚至虧損,總承包方可考慮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變更合同。

二是評估是否有合同解除權:行使解除權的前提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非因成本上升或工期延誤等原因就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行使解除權條件較為嚴格,法院在審理時也很謹慎,總承包方盲目行使解除權存在法院判決不支持的風險。

三是解除權的行使及異議:《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亦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受本次疫情影響確需解除合同的,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如單方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合同相對方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四是考慮分包方的違約風險和訴求:分包方受肺炎疫情影響而違約或提出追加工程款是業內常見的,總承包方應和分包方做好溝通,避免復工時分包不到位或提出高額索賠的情形出現。


行通原創 | 新冠肺炎疫情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應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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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秀髮,行通律師事務所黨總支書記、律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民商團隊負責人,執業20餘年來,代理民商事案件累計千餘起,主要從事公司治理、企業經營、人事管理、公司股權轉讓及建設工程等方面的法律事務,服務領域涵蓋貿易、房地產、數據外包服務、連鎖餐飲、倉儲物流等,併為多家大中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同時楊秀髮主任也是多家政府機關的法律顧問,在為顧問單位服務中他堅持以“事前預防、事中服務、事後補救”為原則,倡導企業互利共贏,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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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戰勝,職業經理人、高級工程師、一級建造師,2019年加盟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曾在中國核工業集團、通威集團、中美合資UPC集團等旗下公司,擔任執行董事、法人代表、總經理、法務總監、副總,深耕能源投資、公司治理和工程建設20年,創建並運營多個實體能源投資公司,同時負責全國多個公司的法律風控和經營管理,任主要負責人完成自主投資和收購併購的項目幾十個,累計投資額50億元,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近百個,組織招投標、商務談判、合同執行、結算審計、資產評估、商務糾紛處置上千次。 擅長公司顧問、法律顧問、股權設計、投資併購、工程建設、法務風控、合同商務、法律盡調、審計評估等非訴和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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