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修復整改費用雙方共同分擔原則的確定

【建設工程】工程修復整改費用雙方共同分擔原則的確定


【建設工程】工程修復整改費用雙方共同分擔原則的確定


1455.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單位工程移交單》載明實體工程移交後,如施工上發生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負責,故涉案工程在移交後的質量風險並不轉移,仍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幾經整改仍不能解決涉案工程的質量問題,涉案工程自交付至今歷經數年仍未整改完畢,承、發包雙方已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礎,現發包人拒絕由承包人繼續整改,判決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有利於雙方徹底解決矛盾,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質量鑑定的時點是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後,不排除在此期間由於發包人的不當使用而產生質量問題的可能性,對於哪些質量問題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哪些質量問題是使用原因造成的,鑑定機構未予區分,兼顧當事人利益衡平,酌定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比例。

案例145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0350號“上訴人蘇州中環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環公司)與上訴人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稱長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於質量責任的承擔問題。承包人長業公司主張,多喜樂公司已經向質監站提交了《整改完成報告》,視為對涉案工程質量是認可的,故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中環公司承擔;發包人中環公司則主張,涉案工程經鑑定存在諸多質量問題,均系由長業公司施工導致,故質量責任應由長業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經過鑑定,涉案工程的廠區室外道路,1#,2#廠地坪、2#、3#廠房屋面、外牆塗料、雨汙水管網工程及消防系統普遍存在質量問題。雖然雙方在四方驗收後向質監提交了《整改究成報告》,但此僅表明多喜樂公司對長業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整改工作表示認可,不能以此對抗工程仍存在質量問題的客觀事實,更不能以此免除長業公司應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且雙方在2009年7月7日的《單位工程移交單》上也明確載明實體工程移交後,如施工上發生質量問題仍由長業公司承擔。涉案工程在移交後的質量風驗並不轉移,仍應由長業公司承擔。

關於應否承組修復費用的問題。承包人長業公司主張,只有在長業公司拒絕整改而中環公司自行整改產生費用的情況下,中環公司才能向長業公司主張合理修復費用,現長業公司願意履行整改義務,故不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中環公司則主張,中環公司曾多次通知長業公司進行整改,但長業公司均未予整改,現中環公司有權拒絕長業公司繼續整改,長業公司應承擔修復費用。

【建設工程】工程修復整改費用雙方共同分擔原則的確定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方理應承擔無償修理,返工、改建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長業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經簽定存在諸多質量問題,雖然其在移交工程前後已進行了多次整改,但從多喜樂公司的通知函件時看出,多喜樂公司曾多次通知長業公司進行整改,但長業公司均未予整改。鑑於長業可幾經整改仍不能解決涉案工程的質量問題,涉案工程自交付至今歷經數年仍未整改完畢,雙方當事人已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礎,現中環公司明確拒絕由長業公司整改,由長業公司進場施工已缺乏可行性,原審法院判決長業公司承擔修復費用,有利於徹底解決雙方矛盾,亦系對長業公司交付不合格工程的歸責,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必要。長業公司關於中環公司只有在長業公司拒絕整改而自行整改產生費用的情下才能要求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如何承擔修復費用的問題。承包人長業公司主張,涉案質量鑑定系在工程使用兩年之後,沒有區分哪些是原始質量問題,哪些是使用後產生的質量問題,對於長業公司和中消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未加區分,故涉案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發包人中環公司則主張涉案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全部系由於長業公司施工因成,故長業公司承擔全部修復費用。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鑑定意見均系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其具備鑑定資格的機構作出的,鑑定程序合法,相關鑑定意見認定涉案工程存在不符合設計、規範要求及功能不合格等質量問題,長業公司雖有異議,但沒有進一步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涉案鑑定意見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關於消防修復費用,中環公司與中消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載明倉庫內部消防工程分包給中消公司,合同所附消防報價單載明的施工範圍包含自動噴淋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長業公司與中消公司訂立的《多喜樂陶瓷公司新建廠房消防工程消防報驗資質借用合同》則表明涉案水電安裝工程中消防工程系由長業公司水電班楊建海承包施工,楊建海在一審期間接受法院調查時認可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非其施工。故涉案工程中的消防工程系由長業公司和中消公司共同施工完成,長業公司只需對其施工的消防工程承擔質量責任。依健建安中心的《鑑定報告》,涉案消防工程中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消火栓給水系統、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四個子系統功能不合格、因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系由中消公司施工,華星公司的《鑑定報告書》載明火滅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的修復費用為32213元,故該筆修復費用應予扣除。原判決在認定消防修復費用時已對長業公司和中消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做出區分,並無不當。中環公司主張不合格消防工程系由長業公司施工及長業公司主張原審判決未區分長業公司與中消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根據姑蘇公司和華星公司的鑑定重見,涉案工程的修復費用合計為4151302.08元。對於修復費用該如何承擔的問題,考慮到本案所涉質量鑑定的時點均是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後,不排除在此期由於中環公司的不當使用而產生質量問題的可能性,對於哪些質量問題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哪些質量問題是使用原因造成的,鑑定機構未於區分,且簽定機構系按照國家設計驗收規範和標準鑑定的修復方案,其參照國家標準較高,對於部分工程,如室外道路混凝土厚度、外牆塗料等,存在雖不符合設計要求,但卻不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鑑定機構未多予考慮,而後者則不是必須要進行整改處理的,客觀上上述質量問題也未實際影響中環公司多年來對涉案工程的正常使用。因此,判令長業公司完全按照鑑定意見承擔全部修復費用,亦顯失公平,故綜合考志上述因素,兼顧當事人利益衡平,本院酌定由長業公司承擔修復費用2490781.25元(4151302.09元x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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