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發 票 管 理 辦 法

發 票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財務部是公司發票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擬定和設計發票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規範。財務部專設稅務會計崗位對發票管理工作進行具體組織和指導。

第二條 財務部歸口辦理公司各類發票的申購、使用、繳銷及納稅申報等事務,負責稅務機關業務銜接和關係協調,保證發票運用的合法性。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企業的財務收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銷售發票的管理

第四條 遵照國家稅法規定,銷售發票使用應按照不同經濟業務及其經濟對象確定適用範圍。一般情況下,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三類發票。

增值稅發票: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並能夠提供完整稅務資料的企業單位;

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夠提供稅務資料的一般納稅人、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消費行為;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XXXX車的直接消費者。

第五條 稅務會計或出納根據需要提出發票(收據)購買申請,經財務部長核准發票類型及購買數量後,持稅控IC卡和準購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購買發票。原則上增值稅發票購買每次不低於300份,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據購買各不超過100份。

1、實行發票(收據)的管、用分離控制,內勤會計負責空白髮票(或收據)的保管,稅務會計(或出納)負責發票的出具和傳遞。

2、稅務會計將發票(收據)購入後交內勤會計登記、保存備用。增值稅發票應放入保險櫃保管。

3、稅務會計製作發票時需用多少,領用多少。原則上,未使用的空白髮票應於當日退還內勤會計。

4、出納領用收據應履行登記手續,每次領用原則上不得超過50份,實行存根繳銷。

第六條 銷售發票的出具必須以真實的銷售行為為前提,具有完整可靠的原始憑據。

1、現款現貨銷售以出庫單及銷售會計確認收款的簽章為依據。月末因時間緊迫,可先根據出庫單傳真件開票(見附表二),待出庫單原件返回,稅務會計應將對應的傳真件進行替換。2、包銷車依據出庫單和包銷協議開具發票。

3、委託代銷商品以銷售會計確認的代銷清單及結算室的收款通知書為依據開票。

4、鋪底貨物出庫時,暫不開具發票。銷售實現以辦事處的銷售清單和收款證明開票(見附表三)。

5、發票(收據)製作必須要素完整、準確,全部聯次一次填寫,單位名稱必須使用全稱。

6、因出具失誤造成的廢票應聯次齊全,逐聯加蓋 "作廢"印章並在開票系統中"作廢"。廢票由稅務會計另行保存。

7、銷售發票應按順序使用,不得漏開、重開或誤開發票。

第七條 發票製作完畢,存貨會計應對開具的發票進行要素全面審核,確認無誤後簽章,稅務會計方可進行傳遞。

1、稅務會計將銷售發票按各辦事處管轄的區域分類,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至各辦事處會計。

2、財務部發票郵寄時間原則上每週一次,但最後一次不得遲於次月2日,以確保商家實現當月進項抵扣。

3、辦事處會計收到發票後,應對郵件號碼和發票號碼進行登記備查, 銷售發票必須在次日內郵寄給商家。

4、為保證發票在傳遞過程中的安全,發票的郵寄和取件必須由財務人員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第八條 為促進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銷售發票應及時入帳。稅務會計將發票記帳聯與相應出庫單粘貼,按發票號順序登記,註明開票時間、所屬辦事處和發票狀態(作廢或紅票)後,將有效發票交銷售會計製作會計記帳憑證。當週開出的發票必須保證銷售會計當週入帳。

第九條 發生發票(收據)退回,辦事處會計在收到退票3日內寄回公司財務部。區別發票類型和情況分別處理:

1、增值稅發票:

1)抵扣聯和發票聯齊全,稅務會計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退回的抵扣聯、發票聯粘帖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專用發票記帳聯的憑證號。

2)抵扣聯不能退回的應具備商家所在地稅務局出具的退貨折讓證明,否則不得退票或者要求重開增值稅發票。

3)當月未入帳的發票發生退回,直接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附在存根聯後並加蓋"作廢"章,參照作廢發票處理

2、普通發票

依據退回的發票聯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並將普通發票的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的憑證。

3、收據

發生收據作廢或退回應檢查聯次齊全,註明作廢後粘貼於存根聯。

第三章 進項稅票管理

第十條 企業採購貨物、接受運輸等勞務服務收到的增值稅進項稅票實行分級負責制,保障抵扣稅額的完整性。

1、工廠原材料採購取得的進項發票及其相應的運輸發票抵扣聯由生產財務分部負責收集。

2、商品採購取得的進項發票及其相應的運輸發票抵扣聯由銷售財務分部負責收集;集中運輸的運輸發票抵扣聯由儲運中心負責收集,隨同報銷費用交銷售財務分部。

3、各財務分部對進項抵扣發票整理並填制清單于當月26日前交財務部稅務會計。

4、稅務會計應將所有的進項稅票抵扣額彙總,與"應交稅金"各子科目核對準確後製作"進項稅抵扣聯報表",並據以填制"納稅申報表"。

第四章 納稅申報表

第十一條 為保障企業按時進行納稅申報,每月4日前稅務會計應將當月開具發票的銷售總額及銷項稅額與"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相應子科目核對,作到帳、票一致,帳、表一致。

1、每月5日前稅務會計完成"納稅申報表"的填制,交主辦會計複核;

2、"納稅申報表"須財務總監批准後方可報出。

第十二條 發票存根聯和廢票、紅票按月隨同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1、存根聯原則上以100張為單位裝訂,要求號碼連續,封面應註明起止號碼、作廢號碼、發票使用期間、總張數。同時填制發票清單。

第十三條 納稅申報表應於年末後十日內按順序裝訂成冊交內勤會計歸檔。

第五章 客戶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正確的客戶資料是發票開具的前提,辦事處會計有責任保證其資料的準確性,發生變動應及時通報稅務會計。

1、辦事處會計應確認新客戶的納稅資格,並驗證客戶的稅務登記證,複印留存,按規定填寫客戶新增(變更)資料表(見附表一),通知財務部稅務會計。

2、客戶資料發生變更的處理與本條第一款處理程序相同。

3、稅務會計在得到辦事處會計關於新增客戶資料或變更客戶資料後,應在48小時內輸入或修改開票系統中的客戶檔案。月末,將上述資料進行保存備查,年末一併裝訂交內勤會計存檔。

第十五條 辦事處會計應妥善保存收集的客戶檔案並連續記錄客戶檔案內容變更的情況,年末將檔案裝訂成冊交回財務部存檔。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六條 為強化發票(收據)管理工作的落實,對發票(收據)管理相關責任崗位實行工作質量考核。質量考核採取扣分制。

1、發票(收據)錯開、重開:1分/份;發票不按時開具:1分/每份;不按時郵寄2分/次;毀損或丟失發票5分/份。

2、用原件替換出庫單傳真件時,因疏漏而造成錯換、漏換3分/份。

3、辦事處不按時郵寄或傳真出入庫單1分/單;出庫單項目或簽章不全或數量、金額有誤0.5分/項;因失誤給客戶造成不能抵扣而投訴的5分/次。

4、辦事處客戶資料傳遞不及時,或更改後不及時傳真造成發票開錯的,3分/次。無傳真清單1分/次。出庫單傳重的2分/單。

5、稅務會計收到客戶資料後,不及時處理或因此造成發票開具錯誤的,3分/次。

6、經檢查郵寄發票無登記或漏記的0.5分/份。

7、造成票據丟失的根據情節和後果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下達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財務部。


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

二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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