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高检院疫情防控与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推进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和效果,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可采用电话、远程视频等方式。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一站式”询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社会调查,为防止人员聚集,可采取电话、视频等形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已经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不进行专门的社会调查。

四、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实行快速办理,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坚决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办案程序违法,超期办案情况发生。

五、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把握。

六、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依法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进行跟踪帮教考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帮教。必要时可以同家庭、学校、公安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召开视频会议,制定帮教计划,共同开展工作。

七、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办案中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推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社会救助等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机制等。

八、疫情防控期间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存在严重疾患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九、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与教育、民政等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的联系,发现因监护人感染疫情或需要医学隔离观察等情况,导致儿童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线索,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援助、处理。如未成年人因单独被隔离或因家人隔离独自留守时出现不良行为、心理反常等负面情绪时,应联系心理辅导师免费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使其能尽快适应现状,配合治疗或者留守。

十、疫情防控期间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社区取得联系,摸排了解辖区留守儿童情况,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监护人做好防范措施,同时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热线线索的收集和上报,实行热线 “来电转接”,专人负责,确保24小时有专人接听,并实行“有线索即上报”制度。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传要适度,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未成年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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