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簷82880394
“事實婚姻”是不是受法律的保護?
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社區組織,則要依法辦事,沒有必要越俎代庖,因為涉嫌違法,社區是不會這樣作為。社區應該幫助業主們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也是有明確的程序規定,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需要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參加。參加業主大會的業主們,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由新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履行自己的職責。
以前,困難的問題在於教育農民。現在城市化了,困難的問題也包括教育業主,積極參與民主生活。事實證明,“事實婚姻”不是長久之計。
我們應該相信群眾,我們應該相信黨,這是兩個基本的原則。
理然張
社區只是代管,無權決定小區的事情。業主才是主人。
把酒談笑
社區沒別的,物業,今年生意興隆吧。
手機用戶6084704103
這個問題凸顯出的是:社區居委會在介入協調小區物業管理糾紛及公共事務中的尷尬境地。
按題主描述,你小區業委會因工程中的弄虛作假而集體辭職,物業公司合同業已到期。
在這種較為特殊情況下,社區居委會介入並代行業委會職責是有法律依據的。
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或業委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委會產生之前,可由物業所在地的居委會在街道辦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委會的職責。
現在的問題是,小區業主對於社區的做法較為排斥,而社區居委會的動作也略顯違規。
因為通過對上述法條的解讀,居委會只是暫為代行業委會的職責。
而選聘物業公司這樣的大事,按照物權法第76條規定,是必須召開業主大會並經雙過半原則方可決定的。
居委會在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書面徵集業主意見的前提下,直接通告決定由原物業繼續代管小區,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那麼居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或臨時性代管協議),對於該小區業主是否有約束力呢?
換言之,業主以能否以該合同無效作為抗辯而拒交物業費呢?這個事情是有爭議的。
最大的爭議就在於:居委會是否是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適格主體。
通過實踐中的類似案例來看,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非常謹慎,重點審查下述情況:
1、是否符合《規則》中的上述規定,即該小區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或者業委會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2、居委會是否得到了轄區街道辦的指定和認可,擁有代為行使該小區業委會的權力。3、居委會在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前,是否徵詢了該小區業主的意見,並得到了人數及面積雙過半的支持率。
因此,你小區現在的狀況較為複雜,不好輕易亂下結論。
海風116067626
還有比這個決定再荒唐的嗎?
手機用戶18385854888
業主們在對物業有意見時,鬧得鬧得成立業委會,成立業委會知道了物業怎麼難,又想管事又不擔責任。這就違背了業委會委員當初當選的初衷,按照現在的業委會成立批准意見單位是街辦,當然由街辦出公告物業代管。合乎程序規定。
物業工作者
和我們小區的情況非常相似。儘管我們現在也沒有塵埃落定,但街道越殂代皰的指定物業是絕對違法。
物業公司的選聘和小區公共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是代表業主大會履行日常事務,業委會塌方式的腐敗和辭職,都不能夠成為街道或居委會代替業主大會行使業主權利的藉口。
建議向上一級紀委監察委反映情況,制止街道的亂作為行為,儘快重新選舉業委會,由新業委會發起訴訟,向上一屆業委會追繳公共損失並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文件可參考: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刑法等
踏山望海PPO
業主應該履行,不過這和社區一紙通告沒啥關係。
業委會集體辭職,物業合同又到期,那在業主大會沒有就物業公司選聘作出決定之前,原來的物業公司在小區就形成了事實合同。物業如果照常提供物業服務的話,業主應當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事實上,即便業委會沒有集體辭職,如果物業合同到期了,但是業委會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選聘的事項作出決定之前,小區原來的物業合同視作延續。
業委會集體辭職後,業委會應當向全體業主進行公告,並將業委會的公章等資料移交給房管部門進行保管。同時,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建業委會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委會。新一屆小區業委會產生之後,依據物業合同到期的事實,業委會應當聽取業主、居委會、房管部門的意見,立即著手製定物業選聘方案並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由全體業主作出續聘或公開招投標物業公司的決定。在新的物業公司沒有選聘產生之前,原來的物業公司應當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也應當繼續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業委會集體辭職之後,居委會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也可以代行業委會的職責,但是一般不宜直接由居委會牽頭召開業主大會去選聘物業公司。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這個真的是很明白的問題。這麼多業主不要業委會不要物業只要社區管,現在社區來了,應該沒有啥意見了吧。
雙屏手寫
依法,社區不是街道辦事處,並沒有行政管理職能,類似於輔警,必須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