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依法治市委推出31條舉措 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批示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嚴格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全面落實市委關於疫情防控的部署,牢牢把握疫情防控“焦點在武漢、重點在北京”的要求,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統籌全市法治資源,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結合北京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統籌協調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四方責任”進一步加強重點人群、場所和單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等要求,統籌協調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各小組和成員單位及各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統一認識、形成合力,推動“四方責任”落實。

推動政府依法審慎決策。嚴格落實《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加大疫情防控相關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力度。統籌全市法律服務資源,為政府依法決策、應急處置提供法律服務專業力量保障。深入研判法律風險,發揮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優勢,全面梳理疫情風險和法律服務需求,提供疫情防控法治建議。

協調推動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工作,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組建律師專家服務團,提供諮詢、代理、“法治體檢”等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幫助企業共渡難關。


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

推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的落實,進一步明確政府可以依法採取的疫情控制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社會單位的防控責任以及個人的法定義務,對突出違法行為依法重申法律責任,號召全體市民共同參與疫情防控戰役。

開展相關立法項目準備工作。針對疫情防控中的屬地責任落實、群眾動員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職責、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等問題,啟動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立法調研,梳理存在問題,研究完善措施,確保及時開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制定醫院安全秩序保障條例。針對醫院安全秩序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以維護和諧醫患關係及合法權益為導向,明確各方責任,構建保障醫院安全秩序的政府責任體系、安全防範體系、配套保障體系和法律約束體系。

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從獵捕、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流通等環節,健全以嚴格監管為主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執法銜接協作機制。強化公共安全保障,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防疫管理,完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無害化處理制度等。

制定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針對在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制定更加嚴格的制度措施,從源頭上加強防控,嚴厲打擊與疫情防控相關違法行為。

制定中醫藥條例。加強對重大傳染病中醫藥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動中西醫結合,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疫情防治中的獨特優勢和作用。

加強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針對在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重點檢查評估街道辦事處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在疫情防控中發揮的作用,在督促法規實施的同時,對照發現法規本身存在的不足,及時修改完善。

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疫情防控法規規章有關配套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細化的細化、該明確的明確,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研究制定本市相應的法規規章,提高疫情防控有關法規規章的可操作性。


加大對妨害疫情防控

行為的執法司法力度

堅決打擊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秩序等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保障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醫療秩序。

加強對疾控、醫療機構開展疫情監測和信息報送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瞞報、漏報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加強對有關物資供應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從嚴懲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加強對醫療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清運的監督檢查,對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由未經環保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和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及生活垃圾等行為進行查處,防止醫療廢物因流失、洩露、擴散造成環境汙染。

加強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勞動用工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和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加大對非法獵捕、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的執法力度

,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對現場宰殺、違法銷售畜禽、野生動物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規範捐贈、受贈行為,對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捐贈財產的行為和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同意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的人員,且不聽從勸阻,引發矛盾衝突,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對疫情防控期間,編造、傳播有關疫情虛假信息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對在防控工作中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於刻意隱瞞疫情高發區接觸史、隱瞞發熱等症狀導致傳染病傳播的;對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觸者等,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措施或者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措施或者治療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對辦公樓、寫字樓、商場、超市、餐館、會議中心、建築工地等容易產生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等敏感人群單位的防控措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置措施。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依法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協助對出入疫情高發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對於嚴重危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依法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及強制措施。

加強對相關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依法妥善辦理涉及疫情的各類案件。加強對疫情所涉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的研究,指導妥善審理執行相關案件。對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的,正確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規則,依法妥善確定合同解除、違約責任。圍繞勞動者權益保障,明確假期延長及工資支付等問題的審判標準。以疫情防控相關事由對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訴訟的,明確人民法院立案和辦案的工作標準。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防疫產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等訴訟,充分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加強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檢察辦案和法律監督。結合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能,強化對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等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行為的執法司法力度,確保相關食品安全領域的源頭防控。

優化疫情防控期間案件辦理工作機制。對因疫情防控當事人不能正常參加訴訟的,依法延期審理。因疫情防控延期審理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疫情影響期間可不計入案件辦理、審判、執行期限。運用互聯網方式,借鑑北京互聯網法院辦案模式相關經驗,通過開啟網上審判“雲模式”、分調裁一體化平臺、增開訴訟服務熱線、掌上京檢APP、線上“雲調解”等,為人民群眾提供案件查詢、訴訟諮詢等法律服務。

妥善處理因防控疫情引發的矛盾糾紛。各區、各部門及時排查梳理因疫情防控引發或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密切關注社情、輿情動態,及時掌握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嚴格依法制定指導性原則和應對預案。綜合運用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等方式,依法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醫患糾紛、勞動糾紛、生產經營等問題,及時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切實維護首都社會穩定。

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

開展疫情防控法治宣傳教育專項行動。全面貫徹落實市委依法治市委守法普法協調小組印發的《關於加強守法普法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要求,提高思想認識,突出宣傳重點,創新宣傳形式,加強部門協調,引導全社會依法行動、依法辦事,積極營造“依法科學防控,落實四方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理性用法維權,堅定信心眾志成城”的社會氛圍。落實媒體公益普法責任,製作播放疫情防控公益廣告宣傳片和主題宣傳海報,不斷擴大宣傳覆蓋面。

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別是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製售假劣藥品等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行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首都普法聯盟的作用,聚焦群眾關心的旅遊合同、醫療服務等熱點法律問題和典型案例,開展以案釋法。

強化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服務保障。12348熱線設立專席提供法律服務,針對疫情引發的旅遊出行、餐飲服務、商業經營、勞動勞務、房屋租賃以及隔離返京中的涉法問題,組織專業領域律師進行及時權威的解答。在各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疫情防控專門接待窗口,接待群眾上門諮詢。在北京法律服務網設立專區,提供“問辦查學”服務,開通民生公益類公證事項網上預約平臺,全市各公證機構建立一線防疫醫護工作者公證事項辦理專門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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