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為什麼?

離苦得樂781


一般而言,全民所有制合同工是沒有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有的只是實際繳費年限。

首先,“正式工”與“合同工”之分,現在已經沒有了。

父母都在國企工作,對“正式工”與“合同工”這些名稱也是耳熟能詳。此前全民所有制合同工,是屬於企業“編外”人員。所謂“編內”、“編外”,就的是就編制之內與編制之外。

不過,這也是歷史上的一種稱法,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原先在國企中固定工制度,已與其他形式的企業一樣,轉變為了勞動合同制度,國企與事業單位均有用人的自主權。所以,以前的“正式工(也稱固定工)“與“合同工”均已成為歷史。目前,在國企內,有區別的是“永久勞動合同”及“有年限勞動合同”。可以注意到,國企勞動合同制早在1986年10月便開始在全國試點。

其次,視同繳費年限是針對“正式工”,即“固定工”的。

現有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繳費年限即包含兩類:實際繳費年限,以及視同繳費年限。對於國企而言,1992年至1995年,是企業人員退休制度的改革。這一改革是逐步推開的,所以繳費開啟的時間,各地可能並不一致。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視同繳費時限適用人群是固定職工,而不是合同工。按照規定,固定職工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的連續工齡,都算作“視同繳費年限”,這個視同繳費年限,與制度實施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構成了該職工的累計繳費年限,並最終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得多得少起到關鍵作用。


波士財經


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但前提是必須已按規定時間參保繳費。

按照國務院1986年頒佈的改革勞動制度的四項規定,明確國營企業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並規定從86年10月起,企業和合同制工人要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根據這些規定,各統籌地都在積極推進落實,但由於最早啟動養老保險制度時,統籌層次較低,有按行業統籌的,有按縣級統籌的,啟動的時間先後不一,所以出現了同是合同制工人,有的地方從86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有的地方92年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還有的地方甚至95年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那麼現在省級統籌了,總不能繳的早的就算早繳了,繳的晚的也就算了,不用繳了,那公平何在?

所以,在合同制工人繳費時間上,各統籌地掌握的標準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必須從86年10月開始實際繳費,也就是說從86年10月往後,合同制工人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86年10月之前的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你是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如果你從86年10月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那麼你85年至86年9月期間的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如果你是92年或更晚時間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那麼就需先補繳至86年10月,然後85年至86年9月期間的工齡才能視同,如果不補繳的話,就只有實際繳費年限,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了。

比如你從92年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你要是不向前補繳至86年10月的話,你的繳費年限只能從92年開始計算,這會差出7年多的繳費年限。這將來給你的養老金計發會帶來很大影響。所以,你的情況還是補繳了划算。


溫馨社保


國營企業,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為什麼?

至於你的這個問題,我給你的回答是:不一定可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這個待遇,為什麼呢?

首先,我們要弄懂“視同繳費”這個概念。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說:個人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前(建賬立戶)也就是:個人第一次去繳納或者講去辦理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關係)前的年限(工齡)不用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政府幫你解決問題。但是,個人(你)必須需要符合國家《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才能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是有條件和規定的。一,必須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二,職工本人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建賬立戶)。

至於,你所說的只是說明自己是國有企業合同制工人,然而,你沒有講明白自己是否在何時開始已經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建賬立戶)?所以,你本人雖然是屬於《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中之一?還有之二?

因此,我給你的回答是:你,不一定可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待遇。

由於,你的提問不是很全面,而且我的水平也不是那麼的“到位”?以上所述不足之處,請諒解?同時,也請你參照《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對照檢查一下自己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條件和規定?

謝謝🙏!



三撇虎63083833


樓主你好,國營企業1985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為什麼呢?如果說你是1985年參加工作,那麼是可以享受這個視同繳費年限的,因為在1992年之前,我們國家沒有正式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之前你就已經參加工作了,那麼你的這個工作年限就是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它是等同於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來認定你的累計繳費年限的。

當然1985年到1992年基本上有七八年的時間,所以說你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會擁有,七八年將來在辦理退休的時候就會按照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來給你計算,到總的養老金當中去,所以說擁有市中繳費年限的個人往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普遍是比較偏高的,因為它畢竟能夠多獲得一部分養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說你的這個失蹤繳費年限不能夠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因為要必須通過個人檔案中有著明確的記錄,在這個記錄當中是可以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的,如果說在你的個人當中沒有記錄你的相關個人工作年限的信息,那麼就不能夠認定你的訴訟繳費年限,最終只能夠按照你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來確定你的繳費年限,最終才能夠計算你退休金的待遇。


懂社保


實際上全民合同制工人實行的是合同制了,就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而不會有視同繳費年限。

國家普遍推行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的,時間是1986年10月,之前有一部分地區在試點。國家的目的就是試點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基金,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髮放,實現社會化供養。

到1992年,我們才全國推開養老保險基金繳費制度。那時候不管是國有企業固定工人、臨時工還是合同制工人,都需要交納養老保險了。


退休的時候審核檔案就是為了防止這些爭議發生。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人一般是指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他們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是到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指數,一般是一。實際繳費年限的實際繳費指數,是本人的繳指數跟當年的社平繳費指數的比值。所以,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不過如果當地有政策規定,統一繳費指數測算的話,要根據當地規定執行。

上海市2017年又實施了一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上海市規定視同繳費指數,按照1.0計算。1993~2010年的繳費工資指數低於1.0的也按照1.0計算,高於1.0的就按照實際計算了,這樣低收入群體會受到照顧一些。

因此,像上海這樣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就不會有多大影響。因為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是針對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工作年限,缺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一種補償。

只要我們工作的時間夠早,過渡性養老金就會根據工作的時間年限計算。

所以,合同制工人一般都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不過要遵從當地的規定執行。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一部分過渡人員最終會退出歷史的舞臺了。


暖心人社


樓主您好,國營企業1985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這個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情況下作為合同制工人來講,那麼是要具備繳納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他不沒有這個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一般指的是國有企業的固定工人,他並不是合同制工人,所以說,這種合同制工人是不能夠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上在很多地區全國範圍內是從1992年開始繳納這個基本養老保險,但是很多地區在80年代末期的時候也是實際繳納這個基本養老保險,所以說如果你們本地區已經開始有實際繳費年限的話,那麼你就要按照這個實際繳費年限來認定你養老保險的一個繳費。比方說你們本地區可能是在1985年就實際參保這個養老保險了,但是因為有些單位的這個員工他是正式員工,所以說它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但是作為合同工來講,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要依法繳納社保,所以說你的這個社保必須按照實際繳費年限才能夠認定。

所以合同制工人,是不能夠享受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必須是按照實際的繳費年限才能夠認定。如果有實際繳費年限,當然是能夠認定你的累計繳費年限,但是如果你沒有的話就不能夠正常認定。


社保小達人


我認為,1985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是應該而且能夠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因為這是苻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也是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是實亊求是的認知與做法。

很顯然,弄清楚全民合同制工人的來龍去脈與歷史沿革最為重要。因為這是澄清是非,撥亂反正,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與前提條件之所在。

1986年10月,國務院以國發《1986》77號文件,頒發了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的四個文件,從此企業用工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改革。而勞動合同制工人,從招收進入企業當月起,就按規定建立了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制度,並通過統一設計的《勞動手冊》,將個人的實際繳費情況,祥細記錄在案。

1991年,國務院國發33號文件下發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以各省、市、自治區貫徹該文件的時間為界限,以前的連讀工齡或工作年限,一律視同繳費年限,以後的則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而這時,企業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作為企業內部推行全員勞動合制中的一部分,在已徹底打破了原固定工,與勞動合同制用工身份的基礎上,他們之前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也一律按照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與對待。這也就是勞動合同制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內,包含並存在有實際繳費年限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應該承認,勞動合同制人員,從進入本企業開始的工作時間,或者實際繳費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與對待,這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實需要,也是合乎邏輯的必然選擇,應該正確理解並予以充分的肯定。至於勞動合同制人員,因種種原因停保斷繳欠費問題,應該採取務實態度,進行相應的清理與補費。否則,他們的斷保欠費時間應予剔除,不得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這也是合乎邏輯的,必須認真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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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民


能否視同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主要看當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具體看保叔分析!

具體是這樣規定的

根據規定: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而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後的連續工齡,要有實際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才可以。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是哪一年開始呢?

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間是在1983年到1996年期間,全國範圍內分批次推廣實施。最早的省市是在1983年開始,最晚的省份也在1996年完成。因此,具體還要結合當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才能確定能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呢?

根據職工個人的檔案記載來進行認定。因此,檔案尤為重要。很多人都是在辦理退休時才發現檔案無影蹤,紛紛來問保叔檔案會放在哪裡。檔案一般存放在就業管理中心、人才市場,或是有自管檔案權限的單位。職工可以先從這3個地方入手,如果還是找不到,確實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趕緊找當地的社保中心養老保險科諮詢看怎麼補原始檔案材料。

視同繳費年限影響養老金知多少?

影響養老金金額的相關參數:

1、年限

① 當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② 實際繳費年限;

上述兩段相加的累計繳費年限。

2、指數

繳費工資/社平工資

3、退休時的上年度月社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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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可以享受。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就參加工作的國企、集體企業職工,他們在實行繳費制度之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是國家政策造成的,雖然沒有繳費,但仍視為繳費的年限。另外,職工的上山下鄉,參軍的年限,也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是從1992年開始的。但是,不同地區實行時間上有一些差異,有些地區是1995年實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

根據你的描述你是1985年參加工作的,那麼85年至92年之間這7年是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歡迎大家關注和點贊。


風格0182


我是在1985年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 “視同繳費年限” 。為什麼 ?

不消說,可以享受!

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國有企業從1985年開始,經批准招收的計劃內合同制工人,個人和企業都要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金,由勞動局設立的 “養老基金” 代存代管,屬 “統籌帳戶” 性質。在當時還沒有什麼 “個人帳戶” 概念,也就不可能有什麼 “個人養老帳戶” 了。

1992年,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初,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沒有區分養老帳戶屬性,只是在後來逐步完善,最終建立 “養老統籌帳戶” 和 “養老個人帳戶” 制度。

1985年開始參加工作的企業合同制工人,雖然從工作之初就已經實際繳納了養老保險,只是因為國家還沒有發起設立 “個人養老帳戶”,所以,他們在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之前的工齡,仍可作為 “視同繳費年限”。換言之,所謂 “視同繳費年限” 的界定,是以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為時間節點。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前的工齡,就是 “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 “個人養老帳戶 ” 後的工齡,就是 “實際繳費年限”。

他們這批人,只要是在 “中人過渡期” 內退休的,憑藉 “視同繳費年限”,每個月同樣可以領取一筆 “過渡性養老金”。

以上只是個人淺見,如有不同認知的朋友,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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