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同一個單位,有的可以復工,有的人來不了,怎麼發工資呢?

社會樹先生2


來的工資是100%,不來的50%。有意見7’77,沒意見的666


嘉欣10504805


這個問題,算問對人了!

最近,身邊剛好有一個朋友遇到,他們公司是這樣處理的:

有來公司的,這個月按照滿勤發工資+每天80快補助!
沒有來公司辦公的,按照本市的最低工資發放的!即使沒有來上班!
有來公司的,每天發2個N95口罩,1瓶小小的消毒液。

我那個朋友感激得不行,現在口罩都買不到!廈門雖然有“搖口罩”,但是一次才能買6個!根本不夠用。

不知道,你們那邊是怎樣的?


一、老闆是怎麼做才是最好的?

作為老闆,都想員工來公司辦公!因為公司的成本放在那邊, 如果沒有人來賺錢,公司就開不下去了。

所以,肯定目前要多花一些錢來補償來公司上班的,如果一點差別都沒有,那麼人家為什麼要來為你賣命呢?

另外一方面,沒有來公司上班的,不管怎麼樣,都要發送基礎的工資。這個是政府規定的!

早在之前,人社部意見規定: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如果一點錢都沒有發的話,那麼員工肯定要離職了~

相信當過老闆的人都知道,招一個合適的人不容易,如果現在讓他們走了,等疫情結束後再招。

一個是需要時間重新磨合,這段期間效益肯定不會好! 第二是違法的,萬一員工去告勞動局,自己也是麻煩一堆的!

所以,我那個朋友的公司老闆很聰明,就那樣辦理!

二、作為員工也能理解

其實,作為沒有去上班的員工,自己心裡也能理解公司只發基礎薪資,畢竟也沒去公司上班!

但是如果公司一點錢都不發的話,那麼自己心裡肯定會想:又不是我不想去,現在到處都出去不去啊!怎辦呢?對吧!

不發的話,我的房貸車貸信用卡怎麼辦呢?

所以,最後如果老闆有發基礎工資的話,相信他們還算會感恩的,等疫情結束之後,會更努力為公司工作的!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你覺得怎麼樣???歡迎留言評論~

作者:小皮老師,每天分享職場經驗、10套PPT模板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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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老公他們公司為例,他們公司2月10號就開工了,但是也有很多人來不了,但是來不了公司的人都會在家遠程辦公,公司也是發工資的,這個也是因為疫情造成的特殊情況,在家辦公工作也是做了的,所以說我覺得這樣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又不是職員自己不想上班,真的是被迫無奈啊


曾經的自己是誰


公平公正,依法執行,區別對待!

是的,無論如何處理,都要把握一些原則,而我認為最好的原則就是公平公正,依法執行,區別對待!

先看法律法規的要求

簡而言之:

如果是國務院通知的2月3日復工的,一律按全額髮放工資;

如果是按地方政府通知的2月10日復工的,原則上也一律按全額髮放工資!

國家沒有再次發佈2月10日以後延後上班的,按照企業自身的制度執行。

那麼,2月10日起,員工因疫情未到崗,企業實際上是可以根據國家政策和企業制度的不同情況有協商空間的:

1.以疫情為理由故意不願到崗的

不得不承認,在這樣的大疫情背景下,雖然政府做了很多的宣導工作,但很多人還是很恐慌的,“生命只有一次,工作可以再找”,在這樣的理念下,身邊就有這樣的實例,比如,有些家長不允許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出來上班,寧願不要工資。

這樣的情況,作為用人單位,我們表示理解,但,我們可以按企業制度要求,按事假論。

事假無薪,但因為是疫情的關係,企業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些生活補助。

2.因交通管制無法及時到崗的

這個情況就比較尷尬,因為不是員工不想上班,而是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到崗。

作為企業,一定要和員工保持良好的溝通,並瞭解當地的疫情和交通情況。

一般這樣的情況,建議企業一定要給員工一定的生活補貼,一定要。

3.來自疫情重點區域被實行隔離的

被執行隔離的,這部分員工,他們其實是在幫助政府去減少疫情的傳播。

對這樣的員工,國家有規定,按全額工資發放,這個必須執行。作為企業,在這個基礎上做些暖心的政策是必須的。一句話,正常發工資(績效獎金除外,當然企業也可發放)。

4.被確症的患者

作為患者,已經不是普通的病病症了,國家同樣有規定,按正常發工資。

作為企業,在保全員工的所有公司內部福利的基礎之上,對可以享受的社保待遇也要及時安排和申請,同時,要做好關心工作,以及公司內部的宣導工作,保證員工的健康!

【總結】

對於如何發工資,既需要考慮到國家政策和公司政策,更需要考慮人性化的管理。

同時,在疫情期間,對未到崗的同事保持持續的良好的溝通是非常有必要的,既是對員工的關心,也是瞭解員工的真實情況。

最後,別忘了多關注下在職工作的同事們,因為他們在疫情期間還是為企業提供了工作內容,多做些暖心的政策。


稚始梔終


我認為,儘管現在處於特殊時期,但既然單位已經通知了上班,那就應該一視同仁。有的來上班了而有的沒來,雖然有特殊的原因,但在工資上應該體現出差別,不然就會導致不公平。

今天我就遇到一個與其類似的情況。我們公司準備在下週一恢復正常上班,結果在電話通知到每個人的時候,就有一名員工說現在還在外地老家,本來是回老家過年的,結果年後老家村子封閉,到現在仍在封閉隔離中,沒有辦法回來上班。

象這樣的情況,估計很多近期復工的單位都遇到過。

遇到這種情況,工資應該怎麼發?

1、建議休帶薪年休假。

雖然事出有因,但畢竟是沒來上班。一個單位裡總要公平,不然的話來上班的人就會覺得不合理。

對不能來上班的人,可以讓他們休帶薪年休假,這樣就名正言順地不用來上班,而拿全部工資。

2、只發給基本工資。

一般單位工資分兩個部分: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既然沒有來上班,那自然無績效考核。可以只發給基本工資部分,扣除其績效工資。

3、如果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可以與同事在上班時間安排上相互協調,這樣就可以拿全部工資。

有些單位雖然通知了上班,但為了避免人員交集,實行彈性工作制,員工分批次輪流到崗。那麼,這種情況就可以與同事協調,儘量將自己的上班時間往後安排,等可以回來的時候再來上班。象這種情況,自然應該與大家一樣,領取全勤工資。

以上是我給出的3點建議,供你參考。


星雨如風


這個問題其實還真有點小複雜,我來聊聊法律上應該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題主所說的,有的可以復工,有的人來不了,這裡的“來不了”,應該是受客觀情形影響,應該可以先排除員工主觀拒絕到崗和企業主動要求員工不到崗的情況。

那我們來看看,這“來不了”的人之間又分成幾類,分別該怎麼處理:

情況一:因疑似或已被確診被隔離治療的

有些員工很不幸在這次疫情中中招,成為疑似甚至確診病例需要被隔離觀察或接受治療,當然不可能回來復工。

這裡就涉及到兩類人群。

  • 一類人群,是隔離觀察後被排除,只經歷了隔離觀察期;

  • 另一類人群,則是在隔離觀察後被確診,則需要經歷隔離觀察期以及隔離治療期間。

那這裡就產生了兩個問題:

問題一:隔離觀察期和隔離治療期間的勞動報酬處理是否有不同?

問題二:被排除和被確診的人群在隔離觀察期中工資待遇是否有不同?

首先,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是隔離觀察期間間必須要支付工資報酬。人社部1月24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我們可以先得出兩個結論:

1. 隔離觀察期和治療期間,員工都有獲得工作報酬的權利。

2. 不論之後是否確診,不影響員工在隔離觀察期中獲得報酬的權利。

但是具體報酬該得到多少,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

方案一: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代表地區:上海&廣東

上海人社局在1月2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則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也有類似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這裡,我們可以對比一下上文人社局的規定,這兩地的規定就非常明確地指出,“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以及“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方案二:享受醫療期的相關待遇

代表地區:北京&四川

由於我國勞動法有明確的醫療期的相關規定,因此如果把員工在觀察、治療此次肺炎的期間定性成醫療期也沒有什麼問題。

根據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發佈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的規定就是:

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而這個“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符合《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

方案三:分段處理

代表地區:天津

這一類就相對來說更復雜一些。

天津把確診後的治療分成兩段,需要隔離治療的隔離期間和無須隔離治療的普通期間。前部分按正常標準支付工資,後部分則按醫療期標準支付。

相關規定如下: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3至24個月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情況二:被封路等原因無法到達公司所在地的

其實在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都能看到,幾乎每一項規定規定時都會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和“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歸到同一類。

比如人社部在《通知》中的這條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企業任何試圖以此為由不發工資,甚至試圖藉此開除或逼員工離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結語:

雖然各種規定都是站在我們弱勢的勞動者這邊,但是實際操作的時候,我們也不要和公司過於硬碰硬,儘可能以協商為主。但如果公司欺人太甚,我們當然還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蟹肉的職場星球


如果你的單位所在地政府要求延遲復工,2月10號才允許上班,2月10號之前都是應當發放員工工資的,不論員工上班與否。

2月10號之後員工按照規定應當正常上班,此時如果有員工(不屬於被採取隔離措施的人)沒有按期上班的,具體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按照調休,病假,事假,年休假,曠工處理。


陳育勞動法律師


我們也復工了,都在家裡辦公。但有些人被隔離了,或者因為自身原因,導致沒辦法拿到電腦,導致沒辦法工作。

現在10號開始復工,只是說可以開展工作,但沒有說要去公司。這就給企業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在已經允許復工的情況下,企業是可以做如下考慮的:

01

儘量安排遠程辦公

能有電腦有網絡的,是最好的。沒有,考慮是不是能拿到一臺。

最次的,就是考慮手機能否兼顧一些。比如很多工作是協調溝通類的。那就可以通過手機來完成,通過手機共享的文檔,直接登記。

現在的員工安撫是一個很大的工作,需要大家特別注意。

02

儘量安排調休調整

對於不能復工的人,可以考慮優先使用之前累積的加班工時調休,也可以考慮用年假來調整。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提前透支以後的加班調休工時。

這三種是最不影響員工出勤,不影響員工績效的方式。

03

儘量不扣除員工工資

疫情,苦的不僅是公司,也是很多員工。有些企業會因為這個,只計發員工的基礎薪資。這對那些靠工資還房貸、車貸的,影響實在太大。

在儘可能的情況下,企業不要因為這些就扣員工工資。比如用我上面說到的辦法,調整工時。

04

按照規章制度來

這應該是最公平的一種方式,只是少了些人情味。既然已經復工了,能辦公的自然按正常工資發放;不能的,那也只能說按照基礎工資來給。

對於那些發放基礎工資的,也可以考慮這段時間的缺勤,不計入考核範圍內。

不要把制度定得太死,如果企業什麼都想獨佔。員工還不如辭職算了。這對企業也是個損失。

總的來說,在這次的疫情中,大家都有損失。既然如此,抱團取暖,共渡難關,或許是最值得走的一條路。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諮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這個問題,其實要弄清楚有的人可以復工,有的人來不了具體是指什麼。如果復工是指開始辦公,處理公司的事務,而有的人出於個人原因無法參加工作,不論到崗還是遠程。那最理想的狀態就是那些來不了的員工,在疫情這個特殊階段以請假的方式來對待。

而如果來不了說的是不能去辦公室,一直保持在家打卡與遠程辦公,在工作日都有付出自己的勞動力,那工資的發放應該要等同於去辦公室的員工。止於為什麼他可以在家遠程辦公,而你得到辦公室復工,這需要針對自身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崗位性質,比如是否處於重災區,比如在家是否正好處於被隔離階段等等。

對於員工來說,在收入與生命面前,生命無疑是佔第一位置的;面對調休與扣薪,調休絕對是第一選擇。越是疫情這樣的特殊階段,企業越需要靈活調整自己的規章制度。在一些證明確鑿無誤的前提下,給予不同境況的員工不同的對待方式,反而能更好的體現公司的人性化。


無憂精英網


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延長假期至2月3日,通知中要求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因法定節假日是不能安排補休的,因此延長的這3天只能算休息日,也是特殊時期下安排休息日。如果這3天上班是發2倍工資。

二、復工時間延長是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長期應為停工期,非假期或者額外休息日。人社部辦公廳同時強調用人單位可安排年休假,各省人社廳也都做了具體解讀,略有差異。但是工資發放要求基本一致,如下:

1、員工未復工。停工期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正常發放。停工期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給員工發放生活費,生活費各地標準不一樣,有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有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用人單位根據各地標準執行。

2、間斷復工。用人單位按照實際出勤發放工資,但是發放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企業復工。因疫情防控管制需要員工因被確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被隔離未返崗,按照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4、員工因患冠狀病毒肺炎解除隔離狀態後,仍需繼續治療休養,不能返崗的,員工可以請病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工資制度執行。

5、外地返工人員被強制要求自行隔離14天的,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工資按請假制度執行。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你,關注我瞭解更多勞動關係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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