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要濫用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不可抗力”的理解與適用

莫要濫用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不可抗力”的理解與適用


談企論道

內容提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新冠肺炎疫情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提出不可抗力者,負有及時通知和舉證義務。以懼怕被傳染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或遲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的,通常不會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支持。莫要濫用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繫黑天鵝式的公共衛生事件,其所引發的不僅是經濟問題,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法律問題中佔比較大的焦點問題應是不可抗力。筆者現圍繞不可抗力這一焦點法律問題淺談以下幾個觀點,供大家參考。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何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此,《民法總則》第180條及《合同法》第117條對此均有明文規定。

這類事件常見的包括自然災害(地震、海嘯、洪水、火 山爆發等)、火災、罷工、政府突然發佈禁運、禁止進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戰爭、瘟疫等。

此次“新冠疫情”的嚴重程度、傳播範圍、影響程度都是人們無法提前預見、難以避免和克服的,因此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已是不爭的事實。

新冠肺炎疫情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現在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是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甚至免責?

對此問題的判斷,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有約定,從約定 ;沒有約定,從法律規定”。此處法律規定,對涉內合同主要是看國內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涉外合同主要是看相關的準據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衝突原則,處理涉內合同適用是的合同法。按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可能會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關鍵取決於根據不可抗力對具體個案合同當事人的影響程度,是否達到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發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甚至免責。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並非必然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甚至免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新冠肺炎疫情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提出不可抗力者,負有及時通知和舉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依據該條規定,提出不可抗力者,負有及時通知和舉證義務。不是提出不可抗力,發個通知,就OK啦。

近期,筆者的客戶遇到就收到多份這類以新冠肺炎疫情繫不可抗力而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函或申請書,但沒提供任何證明。對此,筆者給客戶的“神回覆”建議是:“來函收悉,煩請提供證明”

以懼怕被傳染新冠肺炎為由能否主張不可抗力?

近期,筆者發現有的合同當事人以懼怕被傳染新冠肺炎為由提出拒絕履行合同或遲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

該觀點能否成立?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能成立。

事實上,新冠肺炎作為一種傳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預防措施得當,不會被傳染,如果合同當事人因懼怕被傳染而不履行合同,屬於其內心恐懼問題,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不能免責,通常也不會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支持。如果允許這種觀點成立,是不是天下的所有合同都要“停擺”。

莫要濫用“不可抗力”。

前面已說過,新冠肺炎疫情是黑天鵝事件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願意發生,除非是唯恐天下不亂者。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大多是消極,極少是積極的。新冠肺炎疫情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並非合同雙方當事人過錯行為所致。基於促成交易和保持交易穩定的原則,從公平的角度和遵循誠信的視角,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共克時艱,保持長期穩定的商業夥伴關係,謀取更大的商業利益,而不應心無誠信、為一已之利、一時之快,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打著“不可抗力”的旗號,盲聽盲從,向自己的商業夥伴發送某些所謂法律專業人士代寫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函或申請書。如此作為,將會出現合同變更或解除未遂,卻傷害了商業夥伴合作關係,失去了長期的商業利益,甚至惹火燒身,得不償失。和氣生財,千年古訓。如確係不可抗力,也要依法依約,權衡利弊,慎重行權。莫要濫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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