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要滥用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的理解与适用

莫要滥用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的理解与适用


谈企论道

内容提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不可抗力者,负有及时通知和举证义务。以惧怕被传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的,通常不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莫要滥用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系黑天鹅式的公共卫生事件,其所引发的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中占比较大的焦点问题应是不可抗力。笔者现围绕不可抗力这一焦点法律问题浅谈以下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对此均有明文规定。

这类事件常见的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水、火 山爆发等)、火灾、罢工、政府突然发布禁运、禁止进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战争、瘟疫等。

此次“新冠疫情”的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影响程度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因此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是不争的事实。

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现在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甚至免责?

对此问题的判断,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从法律规定”。此处法律规定,对涉内合同主要是看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外合同主要是看相关的准据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冲突原则,处理涉内合同适用是的合同法。按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关键取决于根据不可抗力对具体个案合同当事人的影响程度,是否达到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甚至免责。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甚至免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提出不可抗力者,负有及时通知和举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依据该条规定,提出不可抗力者,负有及时通知和举证义务。不是提出不可抗力,发个通知,就OK啦。

近期,笔者的客户遇到就收到多份这类以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函或申请书,但没提供任何证明。对此,笔者给客户的“神回复”建议是:“来函收悉,烦请提供证明”

以惧怕被传染新冠肺炎为由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近期,笔者发现有的合同当事人以惧怕被传染新冠肺炎为由提出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该观点能否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事实上,新冠肺炎作为一种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预防措施得当,不会被传染,如果合同当事人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通常也不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如果允许这种观点成立,是不是天下的所有合同都要“停摆”。

莫要滥用“不可抗力”。

前面已说过,新冠肺炎疫情是黑天鹅事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发生,除非是唯恐天下不乱者。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是消极,极少是积极的。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过错行为所致。基于促成交易和保持交易稳定的原则,从公平的角度和遵循诚信的视角,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克时艰,保持长期稳定的商业伙伴关系,谋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而不应心无诚信、为一已之利、一时之快,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打着“不可抗力”的旗号,盲听盲从,向自己的商业伙伴发送某些所谓法律专业人士代写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函或申请书。如此作为,将会出现合同变更或解除未遂,却伤害了商业伙伴合作关系,失去了长期的商业利益,甚至惹火烧身,得不偿失。和气生财,千年古训。如确系不可抗力,也要依法依约,权衡利弊,慎重行权。莫要滥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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